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28号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1日   来源: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2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盛启高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金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DYBMP511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唐台村15栋号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投诉举报线索为“苏家屯区姚千镇唐家台村砂石矿厂子每天晚上都有人装卸石头子……都是粉尘”。

经查,投诉举报线索指向你单位。你单位成立于2024年9月10日,主要经营范围是建筑用石加工、选矿、矿物洗选加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未取得环评批复(未批先建已另案查处),现场有一条破碎生产线(一个颚式破碎机、两个锥式破碎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厂区北侧堆放的易扬尘散装物料(碎岩石粉)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经现场测量未覆盖面积约为2300平方米。经对你单位经理初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因为天气原因风大造成防尘网脱落,导致部分散料裸露造成扬尘。因此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投诉平台截图》(2025年6月1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6月9日由执法人员赵振宇、吴迪、徐杉、王铁龙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54、06010015010、06010015018、06010015249,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线建设、经营范围、生产设备安装、易扬尘散装物料未覆盖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12日由执法人员赵振宇、吴迪、徐杉、王铁龙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54、06010015010、06010015018、06010015249,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初某某,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线建设、经营范围、生产设备安装、生产工艺流程、易扬尘物料未覆盖的原因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6月1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初某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5、《情况说明》《税务申报记录》(2025年6月1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初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无营业收入、从业人数1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的规定对你单位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密闭不严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40%,你单位密闭不严的面积约2300平方米,取值40%;

2、违法频次及持续时间: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违法行为实施时段为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的,裁量百分值为0%,对你单位检查时为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有投诉、举报、信访,取值10%;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一般区域的,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区域非一类功能区,属于一般区域,取值0%。

以上裁量百分值共计5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从业人员<20人或营业收入<300万元的属于微型企业,裁量调整幅度为-11%至-18%,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税务申报记录》显示,你单位暂无营业收入,从业人员1人,以从业人数按比例裁量,取值-18%。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5%-1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37%。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3.7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振宇06010015054              电  话:62175180

        吴  迪06010015010

        徐  杉06010015018

        王铁龙06010015249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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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