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71号
当事人姓名:杨全时
身份证件号码:210122************
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冷子堡镇******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信访投诉内容为“辽中区冷士堡镇榛子岗村李某某养殖场通过管道向该村边沟直排粪污”。
经查,李某某建设的养殖场位于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榛子岗村,2024年10月10日你租用其建设的养殖场从事育肥猪养殖,现存栏育肥猪410头,养殖场建有东西长约70米、南北宽约12米的猪舍1栋;另在养殖场东侧村路东侧自西向东建有长20米、宽15米、深4米和长20米、宽20米、深4米的粪污暂存池2个,四周土围堰并铺设防渗膜防渗。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在你经营的养殖场最东侧的粪污暂存池内有一台潜水泵,潜水泵连接的水带延伸至距粪污暂存池80米外、东西走向的村路边沟内,边沟内存有长约60米、宽约0.5米、深约0.2米的养殖废弃物,养殖废弃物存量约6立方米。经对你调查询问,你承认育肥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和猪尿统一存放在粪污暂存池内,暂存后你用车运至你自己的林地、水田地和旱田地使用,养殖场附近的大棚种植户也使用一部分,造成案涉养殖粪污直排外环境的原因是你在抽取养殖粪污还田时,因用于抽取养殖粪污的潜水泵连接的水带断裂,你未及时发现,导致养殖粪污排放至村路边沟内。因此,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沈阳市生态环境诉求办理综合管理平台截图》(2025年7月1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以及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在沈阳市生态环境诉求办理综合管理平台截取,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2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地点、养殖场周边、猪舍建设及使用、育肥猪存栏量、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排放养殖粪污使用的潜水泵及村路边沟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7月2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记录对你的基本信息、你经营的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养殖粪污排放去向、养殖粪污直排外环境的原因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2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猪舍建设、育肥猪存栏状态、养殖粪污暂存池建设、排放养殖废弃物的设备、排放养殖废弃物的边沟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处于养殖状态,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5、《杨全时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23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25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已将排放至村路边沟内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完毕,完成整改);
7、《协议书》《证明》(2025年7月23日、2025年7月25日由你及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榛子岗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租用李某某建设的养殖场从事养殖活动,育肥猪存栏410头);
8、《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7月2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对你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7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本案采取中线法裁量,综合考虑你系初次违法,配合检查,已将排放至村路边沟内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完毕,按时完成整改,但你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造成信访投诉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故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本案取档次内中值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