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35号
当事人姓名:郭宁
身份证件号码:232602************
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经营的养殖场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满都户镇古城子村,主要从事育肥牛养殖,现存栏育肥牛228头,建有面积约800平方米的牛舍1栋;另在牛舍北侧建有砖混防渗结构、容积约100立方米的牛尿贮存池1个,长约15米、宽约10米、砖混防渗结构围墙高约1.5米、顶部有防雨棚、底部为砖混防渗结构的储粪池1个。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在牛舍南侧与牛舍南侧栅栏之间的空地内存有从牛舍内流出的牛尿,面积约50平方米、深约0.05米;栅栏外农田地内存有长约30米、宽约2米、深约0.02米的牛尿。经对你调查询问,你承认大约在2025年6月23日,因养殖场牛尿贮存池已满,未及时通知粪污转运方清运,导致牛尿从牛舍导尿沟溢出,溢到牛舍南侧与牛舍南侧栅栏之间的空地内,又通过栅栏底部流入到农田地内。因此,你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6月2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地点及周边、牛舍建设及使用、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及使用、牛尿排放去向及排放量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询问对象为你,记录对你的基本信息、你经营的养殖场的基本信息、育肥牛存栏数量、养殖粪污去向、排放牛尿的原因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牛舍南侧与牛舍南侧栅栏之间排放牛尿的空地及排放牛尿的农田地、牛尿排放量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5.《郭宁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6月27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6.《动物强制免疫证复印件》(2025年6月27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育肥牛养殖数量);
7.《畜禽粪污处理协议书复印件》《畜禽养殖场粪肥利用台账(式样)》(2025年6月27日、2025年7月6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在肉牛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2025年6月27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9.《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6月26日、2025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和养殖场牛舍南侧与牛舍南侧栅栏之间排放牛尿的空地及排放牛尿的农田地等现场检查情况、对你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10.《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记录对你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已将排放至养殖场牛舍南侧与牛舍南侧栅栏之间空地内的牛尿及排放至农田地内的牛尿清理完毕,完成整改)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3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向牛舍南侧与牛舍南侧栅栏之间的空地及农田地内排放的牛尿未进入水体,你已将排放的牛尿及时清理,未造成水体、土壤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裁量标准为1%-6%,你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向环境中排放牛尿约3.7立方米牛尿,按照污染物数量进行比例裁量,取值1%;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为3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按照当事人规模进行比例裁量,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为自然人,取值-20%;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外排粪污清理完毕,2025年6月29日对你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你已将排放的养殖粪污清理完毕,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取值-10%。
调整裁量幅度共计-3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0%),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计为6%。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6%)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0.3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