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20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5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20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聚隆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张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10J2382M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根据网络舆情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建有猪舍2栋,其中养殖场北侧猪舍长65米、宽17米,在猪舍内建有长 65米、宽3米、深1.5米的贮尿地沟2个,两个贮尿地沟与北侧猪舍东墙下建设的粪污暂存池相连,粪污暂存池长宽均为3米、深度2米、均为红砖水泥结构;南侧猪舍长72米、宽25米,南侧猪舍内部建设有长72米、宽3米、深1.5米的2条地沟,两个贮尿地沟与南侧猪舍东墙下建设的粪污暂存池相连,粪污暂存池长约25米、宽3米、深2米;在北侧猪舍东侧粪污暂存池的北侧建有长宽均为6米、深度2米、底部和四周采用红砖水泥堆砌、上方铺设木方的化粪池1个。现存栏育肥猪1020头,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单位东侧林地内存有两处养殖粪污,一处位于林地内南侧距养殖场60米处,面积约100平方米,另一处位于林地内北侧距养殖场30米处,面积约400平方米,另发现紧邻林地东侧有一农田灌溉水沟,沟内见长约50米养殖粪污,该水沟两端已封堵。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雇佣的两台挖掘机正在对所排放的养殖粪污进行清理作业。 

经对你单位经营者张腾调查询问,其承认林地是其本人承包的,林地内和农田灌溉沟内的养殖粪污是从养殖场化粪池内出来的,其用潜水泵提取化粪池内的养殖粪污向林地施肥时,因临时有事离开,忘记关闭潜水泵,导致林地的粪污一直在增加,然后有居民跟其反映粪污问题,其将此处粪污暂时转移到农田灌溉沟内,担心粪污顺着沟淌远,将该水沟两端封堵,当时化粪池内的养殖粪污已排空,所排放废弃物经折算约72立方米(化粪池容积约72立方米)。因此,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网络舆情速报》(2025年6月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和中共沈阳市辽中区委网信办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3日执法人员曲国深、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养殖地点、养殖场周边、排放养殖粪污的林地及农田灌溉水沟、排放面积、环保手续办理、整改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6月3日由执法人员曲国深、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猪舍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建设、排放养殖粪污的林地及农田灌溉水沟、该单位清理林地内的养殖粪污、排放养殖粪污的潜水泵、猪舍内贮存养殖粪污的地沟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3日执法人员曲国深、郭亮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张腾,记录对张腾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粪污贮存设施建设、育肥猪存栏数量、养殖粪污去向、排放养殖粪污的原因及排放时间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6月3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张腾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6月4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张腾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畜禽粪污处理协议复印件》(2025年6月4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张腾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情况);

8.《林地租赁协议复印件》(2025年6月4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张腾提供,证明你单位经营者张腾林地租赁情况); 

9.《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6月4日、2025年6月6日由执法人员曲国深、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将排放至林地内和灌溉水沟内的养殖粪污清理完毕,完成整改);

10.《证明》(2025年6月5日由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人民政府和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兰坨村村民委员会提供 ,证明你单位存栏育肥猪数量);

11.《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6月3日执法人员曲国深、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经营者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12.《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委托事项确认书》《技术服务合同》(**检字SF25273号)(2025年6月20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和辽宁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排放的畜禽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2)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20%,经评估,你单位所排养殖粪污对厂外林地和农田灌溉沟内土壤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影响,取值20%;(3)涉案废弃物量在50—200立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7%-12%,你单位排放的养殖粪污排放约72立方米,按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比例裁量,取值7%;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方面,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方面,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社会舆情,取值1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62%。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减少19%,你单位属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裁量百分值为-10%,我局于2025年6月4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排放的养殖粪污清理完毕,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6日复查时,你单位已将排放的养殖粪污清理完毕,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情形,取值-10%;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已于2025年6月20日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取值-5%。

调整裁量幅度共计-34%。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62%)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62%-34%),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8%。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28%)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4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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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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