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68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6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6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辽中近海济康医院

法定代表人:喜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122MJ2941102G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乌伯牛村

我局于2025年2月12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乌伯牛村,于2015年12月16日投入运营,设计床位130张,实际建设100张,已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运营状态,发现院内锅炉房东侧建有一套地下水净化装置,该地下水净化装置主要设备有容积为6立方米左右的储水罐2个、气泵1个、水泵1个、加压泵1个,各设备之间通过PVC管连接,PVC管末端连接铁管,将地下水净化装置储水罐内的洗罐废水通过气泵加压后排入锅炉房南侧无防渗措施的鱼塘内。

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其承认你单位所排废水为清洗地下水净化装置储水罐的废水,地下水净化装置于2015年12月开始使用,因储水罐长时间不清洗会产生铁锈,堵塞出水管道,便通过气泵加压将洗罐废水通过自建的管道,外排至锅炉房南侧鱼塘,鱼塘无防渗措施,一周左右清洗一次储水罐,一次用水约10吨,清洗过程中不添加药剂。同时承认你单位污水处理站于2015年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用于处理医院内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日处理量约3吨,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由辽宁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污水处理厂处理,已于2023年9月与该公司签订污水接纳协议,合同期两年。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与辽宁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接纳协议有效期实际为一年,且签订协议后该公司未接纳过你单位的废水,经执法人员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核实确认,其承认因污水处理厂不接纳外运污水,于是你单位便将污水站处理后的生活废水和医疗废水用潜水泵提升后通过直径约6公分的铁管排放至污水处理站南侧坑塘内,7天左右排放一次,每次排放20吨,每年排放约1042吨,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随着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一同排入污水站南侧坑塘内。

按照你单位取得的《关于对辽中县近海济康医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中环审字〔2015〕26号)要求,你单位“项目运营期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暂存于蓄水池,定期用槽车运至辽中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但你单位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直径约6公分的铁管排放至南侧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内的行为,不符合环评审批要求。因此,你单位存在利用暗管、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2月12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12日由执法人员任轶、刘浩、刘欣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的经营地点、投入运行时间、床位建设、经营状态、环保手续办理、洗罐废水排放去向、污水处理站运行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暗管、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频》(2025年2月13日由执法人员任轶、刘浩、刘欣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地下净水装置、废水排放方式及排放废水的鱼塘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暗管、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频》(2025年2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任轶、刘浩、刘欣制作,记录执法人员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现场指认用于排放污水使用的工具和污水排放地点,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暗管、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13日由执法人员任轶、刘浩、刘欣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记录对王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排放废水的类型、排放废水的方式、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暗管、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6、《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任轶、刘浩、刘欣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记录对王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建成及投入使用时间、处理污水的类型和日处理量、处理后的废水去向、转运方式、转运周期、转运量、是否有转运联单、排放去向及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暗管、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7、《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18日由执法人员任轶、刘浩、刘欣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记录对王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建成及投入使用时间、处理污水的类型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生活废水和医疗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排入污水处理站南侧坑塘,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暗管、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8、《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2日由执法人员任轶、刘浩、刘欣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记录对王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建成及投入使用时间、处理污水的类型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生活废水和医疗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排入污水处理站南侧坑塘,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暗管、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9、《授权委托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12日由你单位及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10、《沈阳辽中近海济康医院诊疗科目设置》(2025年2月1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经营范围);

11、《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2月12日由执法人员任轶、刘浩、刘欣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地下净水装置、排放洗罐废水的坑塘、排放洗罐废水的管道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地下净水装置储水罐洗罐废水通过管道排放至你单位南侧鱼塘内);

12、《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2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任轶、刘浩、刘欣制作,记录执法人员与该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现场指认排放洗罐废水的坑塘和排放洗罐废水工具,证明你单位利用潜水泵和软管将洗罐废水排放至你单位南侧鱼塘); 

13、《关于对辽中县近海济康医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辽中环审字〔2015〕26号)《辽中县近海济康医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辽中县近海济康医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5年2月14日、4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4、《近海济康医院(1月份)工资汇总表》《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5年2月1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量、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15、《沈阳辽中区近海济康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表(1月)》《沈阳辽中区近海济康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表(2月)》(2025年2月14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

16、《技术服务合同》(2025年6月17日由某司法鉴定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开展生态损害鉴定,签订生态损害赔偿技术服务合同);

1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4月17日由执法人员刘浩、刘欣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将排放洗罐废水的管道排口封堵);

18、《污水接纳协议书》(2025年4月17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污水去向);

19、《沈阳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水转移联单》(2025年4月17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废水转运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6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的规定进行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方面,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为16%-20%,你单位正常生产时利用渗坑、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取中值18%;(2)废水类别方面,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医疗废水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排放的废水为你单位清洗地下水净化装置储水罐的反冲洗废水和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活废水和医疗废水,取中值15.5%;(3)日排放量方面,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每天产生排放约1.4吨洗灌废水、2.8吨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共计4.2吨,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比例裁量,取值2%;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停止利用暗管、渗坑排放水污染,并于2025年3月1日签订污水接纳协议书,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10%,因你单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为医疗废水,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取中值5.5%。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6%。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企业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标准为-19%,由于你单位属于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参照个体工商户承受能力进行裁量,取值-19%;

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减少5%,你单位已在调查终结之日前签订生态损害赔偿技术服务合同,取值-5%。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24%。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4%),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2%。裁量百分值总和(22%)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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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