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33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盛世奥斯博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秀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U5JQH85
地址:辽宁省沈阳胡台新城振兴五街34-2号
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根据国家大气监督帮扶平台推送的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推送线索为“该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后,箱内没有过滤棉及活性炭,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逃避监管”。
经查,你单位位于辽宁省沈阳胡台新城振兴五街34-2号,成立于2017年5月,现有正式员工7人,年营业收入212万元,于2019年1月8日取得《关于沈阳盛世奥斯博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审字〔2019〕2号),2019年5月27日《沈阳盛世奥斯博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通过自主验收,于2020年12月1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登记编号:91210106MAOU5JQH85002Y)。你单位主要产品是年生产门板10000平,木门3000樘。主要生产工艺:下料-雕刻-打磨-喷漆-晾干-入库。你单位喷漆工艺一部分为油性漆,年产量约0.3吨,一部分为水性漆,年产量约0.28吨;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过水帘-活性棉-活性炭-UV光氧处理后排放。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经对线索核实,2025年6月16日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安装活性棉,且未填充足够量的活性炭;经沈阳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GW0637806),你单位底漆车间1号排气筒出口挥发性有机物(总挥发性有机物)实测排放浓度52mg/m3、底漆车间2号排气筒出口挥发性有机物(总挥发性有机物)实测排放浓度52.9mg/m3,均超过《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中家具制造行业涂装工序50mg/m3的标准限制。经对你单位负责人孙秀荣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由于疏于管理,在6月13日因产品雾化排除故障时,箱内没有及时安装活性棉及未填充足够量的活性炭,对以上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已经安装活性棉,并增加活性炭使用量,且出具了合格自行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大气监督帮扶平台截图》(2025年6月27日由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王军成、廉辉、李忠英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地点、生产工艺、生产产品、排污许可证信息和监测报告信息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王军成、廉辉、李忠英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负责人孙秀荣,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地点、生产工艺、生产产品、排污许可证信息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4.《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王军成、李忠英、廉辉拍摄,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地点、生产工艺、生产产品、排污许可证信息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王军成、廉辉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情况和开展自行监测情况等现场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经整改完毕);
6.《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6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础信息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7.《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2025年6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送达地址信息情况);
8.《情况说明》《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2025年6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人员数量和营业收入等情况);
9.《关于沈阳盛世奥斯博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审字〔2019〕2号)、《沈阳盛世奥斯博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5年6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6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1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W0637806)(2025年6月2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
12.《检测报告》(兴邦(检)字2025第287号)(2025年7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1)》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百分值为21%-30%,经调查,你单位正常生产,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安装活性棉,且未填充足够量的活性炭,属于已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从轻从重情节相抵,取中值25.5%;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在对你单位整改期限复查时,你单位已全面整改完成,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0.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制造业)工业行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从业人员<20人,应为微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显示,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约为212.65万元,从业人员为7人,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 -18%,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值-13%。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0.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0.5%-13%),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7.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17.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应为35000元(200000元×17.5%)。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军成、廉辉 电 话:024-27627866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2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