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87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瑞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宝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1064KR0Y
地址:新民市大民屯镇三村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信访投诉线索为“新民市大民屯镇三村230国道北侧有一工厂新增设备存在环境问题”。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1月成立,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投诉举报线索指向单位为沈阳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4年5月起租用该公司一处厂房(经纬度约为122.9784°E、41.8405°N)新建两套烘干设备,租金每年6万元,现场并没有使用痕迹。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新建两套烘干设备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于2024年8月建成,用于生产油田管道保温材料,尚未投入使用。某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对该两套烘干设备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重置全价为62600元。因此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表》(案件编号04022)《执法派单》(2025年4月23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田群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4月23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田群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烘干设备建设、环保审批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田群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烘干设备建设、环保审批、资金投入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田群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拆除新建设备,停止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3日、2025年4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6.《厂房、厂地租赁合同》《收款收据》(2025年4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租用沈阳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场地新建案涉两套烘干设备,租金每年6万元);
7.《沈阳瑞泰能源有限公司工资明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2025年5月16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8.《资产评估报告》(辽新立评字(2025)第081号)(2025年4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该两套烘干设备重置全价为62600元)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8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的规定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未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0%,经现场调查,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值10%;(2)项目建设进程(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基础、主体、设备安装、空车调试),设备调试阶段,裁量百分值为30%,经现场调查,你单位设备均已安装完毕,未投入使用,属于调试阶段,取值30%;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3.整改情况;是否及时整改,已停止建设或生产、使用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停止生产并拆除新建设备,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发生的区域,有投诉、举报、信访等,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裁量百分值为6%,你单位有投诉、举报问题,造成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取值6%。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你单位营业执照行业类别为批发业,但该项目为工业类别生产项目,工业企业从业人数小于20人或营业收入小于300万元的为微型企业,裁量标准-11%—-18%。你单位未投产,营业收入0元,以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8%。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6%-1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8%,乘以法定最高罚款金额6130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22600元*5%),得出处罚金额为1716.4元。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九条第三项“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陆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喻桂林、杨建伟 电 话:27627866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