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99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2日   来源: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99号

当事人名称:康平县霄雷种猪场

经营者:李霄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6671747037

地址:康平县西关屯乡小辛屯村

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康平县西关乡小辛屯村东山霄雷养殖场(养猪的)向河里排放污水……”。

经核查,你单位坐落于康平县西关屯乡小辛屯村,主要从事长白、约克、杜洛克纯种及杂交母猪的繁育销售、生猪的饲养及销售,总占地面积70亩,建有17栋猪舍及2座化粪池、3个污水储存池、2个干粪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现存栏3000头生猪。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处于养殖经营状态。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8年之前建设15栋猪舍,于2018年12月5日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2018年又扩建了2栋,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现共17栋猪舍,截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验收。经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车某进行询问,其表示2018年取得了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不知道还需要验收,对你单位未办理环评验收认可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4月3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30日由执法人员张勇、王刚、王海涛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的基本信息、经营状态、设施建设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3.《执法全过程影像资料》(2025年4月30日、2025年5月12日由执法人员张勇、王刚、王海涛制作,记录设施建设、养殖状态等现场检查及询问的全过程);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2日由执法人员张勇、王刚、王海涛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车某,记录对李恒亮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养殖状态、环评审批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法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车某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12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车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6.《关于康平县霄雷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2025年5月12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车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2025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勇、王刚、王海涛制作,未验先投问题整改要求的佐证材料以及确保经营者收到文书的佐证材料);

8.康平县霄雷种猪场猪舍内照片(2025年6月13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车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正在养殖);

9.《技术咨询服务合同》(2025年5月16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车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                                                                                          
    10.《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2025年5月1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车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9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7)》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环评类别应为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取中值1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已建设2座化粪池、3个污水储存池、2个干粪棚设施,之前污染防治设施一直正常使用,取下限1%;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 11%-20%,你单位于2018年12月5日取得环评批复,截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未验收,持续时间较长,取上限20%;

3.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裁量百分 值为1%-5%,2025 年5月16日,你单位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技 术咨询服务合同,正在整改,取中值3%;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环境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此案件信访中未提及手续问题,属未造成社会影响且未造成生态破坏,取值为0%。

上述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共计39.5%。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 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方面: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一般自然人裁量 标准为-11%—-20%,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鉴于无营业收入相关证据, 结合“微型企业从轻裁量档次划分”,取下限-18%。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9.5%)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9.5%-1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 21.5%。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1.5万元。

你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个人独资企业处罚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双罚”。即当责任主体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是同一个主体时,适用“一事不再罚”规则,对其不再实施“双罚”,故本案仅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四楼缴费大厅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06010015472)         电  话:87344783

        王刚(06010015468)

        王海涛(06010015447)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西岭街    邮  编:110500

      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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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