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15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东管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46492531Y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33号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03年5月19日,已取得环评审批验收手续,于2020年5月20日进行了排污许可登记,并于2024年1月29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单位主要生产产品为火、核电厂工程的电力管道系统模块、压力容器模块及清洁能源设备,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为铣床-锯床-钻床-喷涂-喷砂-燃气加热炉等机械设备,包含有手工喷涂、热处理、焊接、抛丸、打磨等工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最西侧有28个装有废油的桶、约65个圆形废油漆桶、23个方形废油漆桶,厂区堆放废油桶、废油漆桶的地面为水泥地面,现场无废油泄漏,建有一座符合标准的危废库。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芦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堆放约65个圆形废油漆桶、23个方形废油漆桶为水性漆桶,28个铁桶中3个是原装有冷却液的空桶准备回用,25个铁桶装有废机油,总量约为2040千克,因你单位管理失误,未及时将危险废物转入危废库。故认定你单位有25个装有废油的油桶露天堆存,危险废物总重量为2.04吨,未放入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2025年生态环境日常“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执法派单》(2025年4月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记录任务内容及具体要求,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4月8日由执法人员关永俊、林汉、夏智国制作、拍摄,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状态、环保手续办理、生产产品、厂区西侧露天堆放装有废油的废油桶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9日由执法人员夏智国、孟智、关永俊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芦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建设情况、经营范围、环保手续、生产产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厂区西侧露天堆放装有废油的废油桶的原因及堆放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8日、2025年4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沈阳东管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中心及试验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对沈阳东管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中心及试验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环保审字〔2012〕028号)《关于沈阳东管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中心及试验基地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沈环化验字〔2025〕10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4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取得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废机油为你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
6、《环保检查问题整改报告》(2025年4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7、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合同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25年4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8、《称重单》(2025年4月9日由沈阳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的危险废物总重量);
9、《环保检查问题整改报告》(2025年4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将露天堆放的废油桶转移入库等情况);
10、《检验报告》《年度订货合同(水漆)》(2025年4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使用水性漆);
11、《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2025年4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12、《关于厂区西侧露天堆存废油桶内废油的情况说明》《辐射安全许可证》(2025年4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厂区西侧露天堆放废油桶数量、废油产生、收集及存储不涉及放射性物质等情况及你单位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环不告〔2025〕1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三十一)》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涉案危险废物的数量: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量1吨以上5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数量为2.04吨,按比例裁量,取值13%;(2)违法主体类型:非固废重点监管单位,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为非固废重点监管单位,取值0%;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调查取证,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1)无投诉 、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2)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18%。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制造业)工业行业,20≤从业人数<300人或300万元≤营业收入<2000万元的属于小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显示,你单位从业人数156人,营业收入234,035,725.85元,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值-1%;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2025年4月1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检查当日将露天堆放的含油废桶放入危废库中暂存,属于在责令整改期前完成整改,取值-10%。
调整后的裁量值合计-1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18%)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7%。裁量百分值总和(7%)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7万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本案应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0万元处罚。我局应对你单位处以壹拾万元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了解违法行为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于现场检查当日将露天堆放的含油废桶放入危废库中暂存,现场废油桶放置于防渗水泥地面,厂区未见遗撒、渗漏,并于2025年4月11日主动向我局递交《环保检查问题整改报告》说明本次违法行为系管理失误,对危废管理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及时联系危废转运公司开展报单转运事宜,故你单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经市局集体讨论,依据同案同罚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建立健全环保相关机制,加强对员工环保意识的培养,严格固体废物相关制度执行;
3.积极落实整改事项,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联系人:杨丰瑞(06010015860) 电 话:25365917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