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30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金菊畜牧养殖场
经营者:苏金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BNF61964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城郊街道付家屯村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根据区水三方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从事肉牛养殖,建有南北长约110米、东西宽约11米的牛舍1栋;在牛舍东南角处建有长2.6米、宽2.6米、深3米的牛尿暂存池1个;另建有南北长约9米、东西宽约7米、三面围墙墙高约1米、棚顶采用塑料布防雨、地面为红砖地面、红砖下方铺设塑料布防渗的牛粪暂存池1个。现存栏肉牛181头,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牛舍东西两侧墙体有养殖废弃物渗漏痕迹,原泄漏处已用水泥封堵。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经营者苏金菊出示了区水三方在2025年6月11日巡查时发现你单位牛舍西侧墙体存在损坏,导致牛尿外排至牛舍西侧空地处的照片。经对你单位经营者苏金菊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在肉牛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牛粪和牛尿委托给第三方资源化利用,因牛舍于2017年左右建设,年久失修,加之近期疏于管理,导致牛尿从牛舍砖墙损坏处泄漏至牛舍外空地,泄漏牛尿约3立方米。因此,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微信截图》《执法派单》(2025年6月11日、2025年6月17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的经营地点、牛舍建设及使用、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牛舍墙体牛尿泄漏处及封堵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执法人员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将牛舍墙体牛尿渗漏处进行封堵);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6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养殖状态、牛舍外渗漏牛尿的地面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6月19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将牛舍内泄漏的牛尿清理完毕并将渗漏处修补,完成整改);
5、《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苏金菊,记录对苏金菊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养殖废弃物处理、环保手续办理、排放牛尿的原因、经过、排放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6、《苏金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6月20日由你单位经营者苏金菊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
7、《证明》(2025年6月17日由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城郊街道付家屯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地点、牛舍建设数量、肉牛养殖数量、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情况);
8、《畜禽粪污处理协议书》《畜禽尿液去向台账》《畜禽养殖场粪肥利用台账(式样)》(2025年6月20日由你单位经营者苏金菊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废弃物去向及综合利用情况);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6月20日由你单位经营者苏金菊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0、《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6月17日、2025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经营者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排放的牛尿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排放的牛尿未进入水体,排放至牛舍外空地上的牛尿已清理完毕,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50立方米以下,裁量百分值为1%-6%,你单位排放牛尿约3立方米,按养殖废弃物排放量比例裁量,取值1%。
2、违法频次: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破损的牛舍进行修缮并将外排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完毕。2025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完成上述整改,取值-10%。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29%。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7%,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3500元(7%×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