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1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4日   来源:于洪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212

当事人名称:绥化市鸿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MA19K0H8XA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三发村二组02080号

2025528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2025年5月12日-5月13日,于洪区甘官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某工地夜间通宵施工,严重侵害居民休息”。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3月与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负责沈阳市于洪区甘官片区城中村改造某项目,主要从事建筑16-24栋楼的主体结构,共9栋楼。2024年7月开始施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1月份,主要施工设备为混凝土泵车、罐车、振捣棒、塔吊等。

现场检查通过调取监控发现,你单位曾于2025年5月12日晚22:00到24:00点存在施工作业情况,监控显示有混凝土罐车对16号楼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的情况,该作业不属于抢险抢修作业你单位当日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经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杨某某询问,其承认2025年5月12日因突发混凝土搅拌站设备故障导致当日22点前未完成施工,对当日22点后你单位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的事实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投诉记录截图2025年5月2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5月28日由执法人员马鸿岳、刘权圣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施工状态、调阅视频发现确实存在未经申请证明夜间施工的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5月28日由执法人员马鸿岳、刘权圣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施工状态、调阅视频发现确实存在未经申请证明夜间施工的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025年5月28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4年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2025年5月28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情况);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5月28日由执法人员李晓军、刘权圣制作,记录施工状态情况,证明你单位未经申请证明夜间施工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六)》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情况:未取得证明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未取得证明,取值20%;2)产生噪声情况:产生噪声但未超标至产生噪声且超标20分贝以上,裁量百分值为10%-30%,本案因信访投诉移交的线索,现场检查时已经无法对施工作业现场产生噪声情况进行监测判断,本着有利于企业的事实判断标准,取下限10%。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有信访投诉,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存在信访投诉问题,取值2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5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 版)》第八条第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你单位属于建筑业行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建筑业行业5000万元<资产总额<80000万元、6000万元<营业收入<80000万元的属于中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税务缴纳申报表显示,你单位2024年度资产总额为7537.9万元,营业收入为77491575.7元,属于中型企业规模,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值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裁量百分值总和5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为5.5万元(10万元×55%)。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101室(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号甲)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晓军(06010015151          话:25324816

        刘权圣06010015014   

  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号甲    邮  编:11014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81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