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67-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01日   来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4〕167-1

当事人名称:辽宁天天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1MA0QCB2U43     

地址:沈阳近海经济区北四路5号

我局于2024年620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事先利用无人机进行航拍,发现你单位厂区内有软管插入厂区井内疑似利用暗管偷排。执法人员立即到达你单位你单位2号车间西出口处发现草丛中隐匿1根长约30米口径1.2寸软管,管口插入2号车间西侧2号井内,正在排水。经查,2号井连通园区管网,井内污水直接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经你单位负责人确认,你单位因自建污水处理站污水管道塌方,无法正常使用,所以选择直接通过提升泵将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排至厂房西北侧紧邻院墙2号下水井最终导致生产污水直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

现场勘查中还发现,你单位经营项目有食品生产、食品经营、调味品生产、主要加工腌制食品,生产工艺为:外购食材、清洗、腌制、成熟后分割、调料搅拌、包装销售。你单位建有污水处理站及水在线监测设备。现场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污水在线监控设备已经安装但未联网、未经验收。你单位办理了环评、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根据《关于辽宁天天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1万吨蔬菜制品生产线项目 (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辽中审字20212号)要求,你单位“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管网,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锅炉废水为清净下水,可直接排放至园区管网,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站。原料菜清洗废水、巴氏杀菌线冷却废水部分用于车间地面清洗,剩余废水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管网,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原料菜脱盐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管网,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委托辽宁某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2号车间西侧2号井以及总排放口和厂区内污水井及厂区外第一口下水井取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根据检测报告(编号为:GFT-H202402035R1)的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车间西北侧污水井202402035-F002: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4.82×103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 1627-2008)表2排放标准限值300mg/L的要求15.06倍;氨氮排放浓度为74.2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 1627-2008)表2排放标准限值30mg/L的要求1.47倍;总氮排放浓度为83.9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 1627-2008)表2排放标准限值50mg/L的要求0.67倍;氯化物排放浓度为1.61×104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 1627-2008)表2排放标准限值1000mg/L的要求0.61倍你单位污水站总排口:总氮排放浓度为77.2mg/L超标0.544倍;氯化物排放浓度为1420 mg/L超标0.42倍;厂界北侧污水井:COD排放浓度为3740mg/L超标11.47倍;氨氮排放浓度为62.4mg/L超标1.08倍;总氮排放浓度为74.8 mg/L超标0.496倍;氯化物排放浓度为8870mg/L超标7.87倍。因此,你单位存在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20日、2024年6月28日执法人员王飞、张勇,执法证号:06010015121、06010015472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6月21日执法人员王飞、王梓行,执法证号:06010015121、06010015256制作,记录询问情况

3.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6月21日执法人员王飞、张勇、王梓行,执法证号:06010015121、06010015472、06010015256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4.《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GFT-H202402035R1)2024年6月26辽宁某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检测点位、废水污染因子种类及浓度情况);

5.水和废水现场采样及交接记录(2024年6月26日辽宁某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记录现场采样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辽宁天天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万吨蔬菜制品生产线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排污许可证》(2024年6月21日你单位提供,记录环评及批复情况);

7.《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6月21日,受委托人提供,确定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

8.《职工参保情况表》(2024年8月7日,受委托人提供,确定企业规模)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1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1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4年913日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926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经开听通202412)通知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6日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听证室公开举行听证会2024年1016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参加此次听证会。听证后经调查,无确切证据证实你单位污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上,故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理由部分予以采纳。2025年1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依法下达沈环罚〔2024〕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

2025年1月10日,你单位向沈阳市司法局申请复议,提交证据如下:一是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二是排水井照片;三是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合同;四是排污许可证截图(排污种类);五是调查询问笔录;六是现场照片;七是公益活动荣誉证书。其中第一至三项证据证明你单位日常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本次违法是由于大雨导致管道坍塌,你单位员工失误将水管插错管道造成的,无主观故意。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你单位已委托专业第三方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维。因此,违法类型应按照最低的16%予以裁量。第四项证据证明你单位所排放的案涉废水,没有有毒有害物质,并且排放至污水处理厂,故废水类别中应按照最低的6%予以裁量。第五至六项证据证明你单位排放废水的起止时间,进而证明你单位排水持续时间很短,加之排放废水所用的水管特别细,排放量不可能很大。根据生态局所依据裁量,10吨如果计5%,那你单位所排放废水量极低,远低于10吨,应按照最低的1%予以裁量。第七项证据证明你单位积极进行公益活动,对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小型企业裁量幅度应按照减少最多的-10%予以裁量。

经复议,我局对你单位的复议证据提出以下意见:一是根据违法行为类型裁定标准,正常生产时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判定标准百分值为16%—20%,原裁量中线取值18%。鉴于你单位提出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由于大雨导致管道坍塌,在利用临时软管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时将软管错误地接到外排管网的污水井中,操作不当导致外排存在一定意外因素,我局采纳你单位意见,从轻下限取值16%。二是根据废水类别裁量标准,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判定标准百分值为6%—10%,你单位废水虽然为一般工业废水,但超标倍数高,超标因子数量多,原裁量在档次内中线裁量取8%并未过罚不当,我局不采纳你单位下限裁量要求。三是根据日排放量裁量标准,日排放量10吨以下,判定标准百分值为1%—5%,原裁量中线取值3%,鉴于你单位复议举证证明违法时间20分钟左右,软管口径1.2寸,管线较细,排放量小,我局采纳你单位意见,从轻下限取值1%。四是根据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裁量标准,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判定标准百分值为1%—10%,因你单位超标倍数高,任意排放势必导致下游污水处理厂进水超标,增加处理负担,故会导致一定社会影响,原裁量中线取值5.5%。鉴于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对污水处理厂的影响程度,我局本着优待企业原则,采纳你单位意见,从轻下限取值1%。五是公益活动不能作为减少经济承受度的依据,按照营业收入300万至2000万为小型企业的标准,你单位营业收入1175.7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原裁量按比例减少5.5%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经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复议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重新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1)违法行为类型方面,正常生产时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判定标准百分值为16%-20%,你单位正常生产时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存在意外情况导致违法,下限取值为16%;(2)废水类别方面,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判定标准百分值为6%-10%,你单位废水属于一般工业废水,超标因子较多,中线取值为8%;(3)日排放量方面,日排放量10吨以下,判定标准百分值为1%-5%,你单位日排放量在10吨以下,排放管直径小,排放量较少,下限取值为1%;

2.违法频次方面,你单位属首次违法,取值为5%;

3.整改情况方面,你单位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为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其检查,百分值为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排放的污水流入污水处理厂,虽未直接排放至外界环境,但对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产生影响,判定标准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向市政管网排放废水,排量较小,下限取值为1%。

同时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裁量标准规定,对裁量幅度进行调整,小型企业裁量幅度为-1%至-10%。营业收入300万至2000万为小型企业,该单位营业收入1175.72万元,中线取值为-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5.5%(31%-5.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罚款额应为25.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复议机关考虑你单位经营困难及积极整改态度,同意我局减轻处罚的调解方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因此,我局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204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丰瑞06010015860          话:25365917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编:11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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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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