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93号
当事人姓名:杨晓军
身份证件号码:210123************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两家子乡****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根据交办线索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交办线索为“康平县两家子乡前双山子村后田李家窝堡组,长深高速附近一大型养殖场,直接将未经有效处理的养殖粪污水利用白色软管排放至附近的水渠内,形成长约429米,面积约1512.969平方米的排污坑。该排污坑未采取有效防渗漏处理,周围粪污水外溢严重”。
执法人员认定康平县两家子乡前双山子村后田李家窝堡养殖户杨晓军经营的肉鸭养殖场有较大嫌疑。经查,该养殖场由5名村民于2019年共同建设,共建有21栋鸭舍,2020年因疫情原因一直未进行养殖。2024年11月,你租赁其中2栋鸭舍从事肉鸭养殖,共养殖两批肉鸭,现已出栏,预计5月下旬再次进行养殖,每栋鸭舍长100米、宽15米,共养殖16000只肉鸭。其他19栋鸭舍均未进行养殖。该2栋鸭舍南侧建设了防渗粪污处理池,长10米、宽3米、深5米,全部装满粪污。由于粪污储存池已满,你便将养殖粪污直接排入鸭舍南侧自挖的渗坑内,渗坑长100米、宽3米、深1米,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检查时已装满粪污,粪污量大约300立方米。经询问,你对将粪污直接排入鸭舍南侧自挖的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渗坑内的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因此,你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目前,你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专家已进行了踏勘,正在等待专家出具评估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4月3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照片》(2025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潘婷婷、孙健、王佳制作,记录对你所经营的养殖场现场勘察情况,确定你为违法主体、存在直排粪污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照片》(2025年5月15日由执法人员潘婷婷、孙健制作,证明你所经营的养殖场养殖量、养殖批次,直排粪污情况等);
4、《杨晓军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9日由你本人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的身份信息);
5、《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贺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杨晓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2025年5月15日由你本人提供,证明你与贺某某系夫妻关系,案涉养殖场16000只肉鸭已经过动物检疫);
6、《畜禽粪污全量委托处理协议》(2025年2月6日由你本人提供,证明杨晓军养殖户清运粪污的去向,由辽宁某肥料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7、后督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照片》(2025年5月22日由执法人员潘婷婷、孙健制作,记录对杨晓军养殖户整改情况现场勘察,证明你尚未完成整改);
8、《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印发,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9、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康平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环规生态〔2022〕2号)、《康平县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2025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涉养殖场不在禁养区范围内,不在生态红线内)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9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未建设收集处理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将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排入鸭舍南侧自挖的渗坑内,取值 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 10%,你将畜禽粪污排放在土坑内,暂无证据证明对水体、土壤等造成污染,取值10%;
2、涉案废弃物量方面,200立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3%—20%,你将粪污直接排入鸭舍南侧自挖的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渗坑内,渗坑长100 米、宽3米、深1米,已装满粪污,粪污量大约300立方米,按比例裁量,取值13%;
3、违法频次方面,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两年内无类似违法行为,系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的违法行为无信访投诉,亦未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8%。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你为一般自然人,取值-20%;
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减少5%,因该案件已启动生态修复立案,当事人愿意配合整改,并积极主动配合生态修复评估工作,同时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故取值-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8%)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8%-20%-5%),调整后百分值为23%,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1500元。故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西岭街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四楼大厅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婷婷(06010015457) 电 话:87344783
孙 健(06010015475) 邮 编:110500
王 佳(06010015453)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西岭街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