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0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左兴军畜牧养殖场
经营者:左兴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CCPJLCXB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于家房镇高家窝棚村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于家房镇高家窝棚村,从事育肥猪养殖,建有约90平方米的养殖圈舍2栋;在养殖圈舍南侧建有长约1.2米、宽约1.2米、深约2米、砖混防渗结构的猪尿贮存池2个;另在养殖场南侧马路的南侧15米处建有长约4米、宽约3米、深约2米的猪尿贮存池1个;在养殖圈舍南侧建有约100平方米、防渗结构的猪粪贮存池1个,现存栏育肥猪110头。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养殖场南侧的两个猪尿贮存池距底部1.2米处分别通过3寸塑料硬管与马路南侧猪尿贮存池连通,马路南侧的猪尿贮存池内中间位置有一3寸塑料硬管通过地下连通养殖场东侧边沟,并有猪尿通过管道流入边沟。经对你单位经营者左兴军调查询问,其承认养殖场养殖圈舍南侧的两个猪尿贮存池内的猪尿达到液面高度后通过管道流入马路南侧的猪尿贮存池内,马路南侧的猪尿贮存池是今年新建的,通向边沟的管道原来是雨水管,由于疏忽将猪尿贮存池建在这个雨水管上,导致该猪尿贮存池内的猪尿达到一定液面高度后经塑料硬管流入养殖场东侧边沟,流出猪尿约1.5立方米。因此,你单位作为养殖专业户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5月15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 记录对你单位的经营地点、养殖圈舍建设、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猪尿排放去向、排放猪尿的边沟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作为养殖专业户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由王梓行、郭亮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左兴军,记录对左兴军的基本信息、养殖场投入使用时间、养殖设施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养殖粪污处理、猪尿排放去向及排放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作为养殖专业户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5月15日、2025年5月16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 ,记录对你单位猪尿贮存池建设及使用、排放猪尿的排放口、排放猪尿的边沟现场检查情况 ,证明你单位作为养殖专业户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复印件》《左兴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15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左兴军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5月16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 ,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正在对排放猪尿的边沟进行清理);
7、《证明》(2025年5月16日由沈阳市辽中区于家房镇高家窝棚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单位育肥猪养殖数量);
8、《承包土地证明》《承包土地明细》(2025年5月16日由沈阳市辽中区于家房镇高家窝棚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单位经营者左兴军承包耕地及自有耕地数量、你单位在育肥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情况);
9、《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5月15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经营者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作为养殖专业户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本案采取中线法裁量,综合考虑你单位系初次违法,积极整改,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6日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时,你单位正在清理排放猪尿的边沟,并将马路南侧猪尿贮存池内的塑料硬管拆除。但你单位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故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本案取档次内取中值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9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