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17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伟宇工艺品加工厂
经营者:王亚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0UA1CK1B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满都户镇三道岗村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位于沈阳市辽中区满都户镇三道岗村,主要从事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等,成立于2015年8月21日,未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生产产品为工艺品模型,原材料为聚苯乙烯颗粒,生产工艺为聚苯乙烯颗粒-投放至模具中-加热-冷却-产品。你单位建有两台0.7吨燃煤蒸汽锅炉用于生产,一用一备,无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有冷却水产生,冷却水流经厂区外储存池贮存,定期用于农田灌溉。
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颉某某,其称你单位于今年2月份开始生产,利用聚苯乙烯颗粒生产工艺品模型,建有两台0.7吨燃煤锅炉用于生产,承认未办理环保手续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分类管理名录(2023版)》“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塑料制品业292”以及“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的规定,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需办理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取得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便建成投产,因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溯期,故不予立案处罚。因此,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3月1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杨建伟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经营地点、生产状态、环保手续办理、生产锅炉使用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杨建伟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颉某某,记录颉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办理、生产工艺、生产供热设施建设及配套环保设施建设、投产时间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5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杨建伟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部分生产设备拆除);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拍摄,记录对你单位生产状态、生产锅炉及生产锅炉使用的燃料、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
6.《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王亚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颉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1日由你单位经营者王亚宏提供、2025年3月1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颉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你单位经营者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7.《环评类别情况说明》(2025年5月15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环评类别)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6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49号)通知你单位于2025年6月23日到我局听证室参加听证。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颉某某参加此次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颉某某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理由:“我单位成立于2015年8月,租用民宅从事手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等,属于小作坊规模,每年2至5月份生产,生产锅炉是从2022年10月开始建设使用的,每年生产量几万个不等。在执法人员对我单位检查后,我单位立即对锅炉和生产设备全部进行拆除,全部废铁已售卖,希望贵局考虑我家的经营规模,危害后果轻微,对锅炉已拆除,积极整改,同时希望贵局考虑我家的实际困难,有大量建设银行的贷款未还清,家中还有83岁高龄父母需要照顾,申请对我免于行政处罚”。
经听证,执法人员结合现有证据以及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对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你单位于2015年8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手工工艺品加工,2022年10月建设工艺品模型生产线,生产工艺品模型,生产所用原料为聚苯乙烯颗粒,并建设两台燃煤锅炉用于生产,生产锅炉使用燃料为散煤,生产过程中原材料加热工序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用于废气治理,并且生产锅炉未配套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生产工艺废气和生产锅炉燃煤废气直排,你单位也未提供生产工序废气和锅炉废气排放检测报告,无法证明你单位排放的废气中各项污染物是否达标,因此对你单位危害后果轻微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我局在裁量过程中,按照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调整裁量幅度时已按照个体工商户取值为-19%,鉴于你单位及时整改,我局在裁量时已考虑你单位拆除生产设备和生产锅炉、积极整改,取值0%,故对你单位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的有大量建设银行的贷款未还清,家中还有83岁高龄父母需要照顾的实际困难,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可以申请分期付款。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裁量百分值为1%-10%,经现场调查,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取中值5.5%;(2)违法行为程度,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裁量百分值为21%-30%,经现场调查,你单位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但投产时间短,从轻从重情节相抵,取中值2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6%-10%,你单位投产使用行为持续1个月,取下限6%;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生态破坏亦未产生社会影响,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7%。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落实<沈阳市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中涉及生态环境领域从轻、从重处罚适用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标准为19%,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初次违法的,裁量百分值为-1%至-10%,你单位是初次违法,取中值为-5.5%。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24.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7%)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4.5%),调整后百分值总和为12.5%。裁量百分值总和(12.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2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故本案取最低法定罚款金额处罚。
鉴于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你单位与其经营者在法律上具有同一性和一致性,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上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再对你单位经营者王亚宏进行处罚,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4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