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10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联锋建材厂
投资人:孙学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L14610785W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乡刘后地村
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投诉举报线索为“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山嘴子村附近一家砖厂区域内,碎石堆上的覆盖物所剩无几”。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水泥彩砖地砖制造,于2007年11月取得《关于沈阳市联锋建材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根据你单位环评批复要求,你单位原料严禁露天堆放,必须用防护网进行覆盖。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内有一处石粉原料堆未覆盖,未覆盖面积经测量约900平方米。经对你单位孙学贤调查询问,其承认由于春天风大将物料堆的覆盖物刮掉了,对物料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认可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舆情处理通知单》(2025年5月1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5月20日由执法人员赵振宇、吴迪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54、06010015010,记录对你单位的基本信息、经营状态、环保手续办理、生产设备、易扬尘原料露天堆放及面积测量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23日由执法人员赵振宇、吴迪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54、06010015010,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投资人孙学贤,记录对你单位的基本信息、经营状态、易扬尘原料的性质、未覆盖面积、露天堆放的原因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23日由你单位投资者孙学贤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5、《关于沈阳市联锋建材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沈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2025年5月23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孙学贤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你单位环评批复要求原料严禁露天堆放,必须用防护网进行覆盖);
6、《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小微企业名录》及《从业人员情况说明》(2025年5月23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孙学贤提供,证明你单位规模、从业人员情况);
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5月27日由执法人员赵振宇、吴迪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54、06010015010,记录你单位整改完成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密闭不严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11%-20%,你单位未覆盖面积约900平方米,按比例裁量,取值18%。
2、违法频次及持续时间:(1)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2)违法行为实施时段在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的,取值0%,你单位违法行为实施时段为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取证的,取值0%,你单位能够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1)有投诉、举报、信访等的,取值10%,你单位有投诉举报,取值10%;(2)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一般区域的,取值0%,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在一般区域,取值0%。
以上裁量百分比值共计为33%。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现有员工10人,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0元,属于微型企业,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8%。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3%)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3%-1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振宇06010015054 电 话:62175121
吴 迪06010015010
王铁龙06010015249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