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96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沈河区鸿惠机械租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李明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3MAECMN3F86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东新路35-2号8门
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皇姑区昆山东路北站北广场,夜间施工噪声问题,工地施工,里面有翻斗车噪音大,持续4、5天了,影响居民休息”。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8月25日与项目承建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钩机、铲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你单位负责皇姑区北站北居住地块项目(一期)建筑材料倒运等工作,施工地点位于皇姑区北陵大街与昆山东路东北角的某工地(以下简称“该工地”)。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该工地一期项目正使用一台铲土车将预留的铲土进行回填作业,作业位置在该工地一期地下三层,施工点位距离东北侧居民楼约100米,施工点位位置北侧无遮挡,现场施工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22点40分,你单位现场未提供夜间施工证明,且不属于抢险抢修作业。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单位铲车停止作业,你单位铲车已按要求停止施工作业。
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4日现场委托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皇姑分中心对你单位建筑施工夜间噪声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夜间施工噪声值58dB,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夜间噪声执行排放限值(55dB)。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检测报告》(沈环皇监【监】字第2025-05-01ZSH号)并已告知你单位夜间施工噪声超标。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负责该工地一期项目的土建工作,负责土建回填、修路、平整地面等,对检测报告无异议,对2025年4月24日22时40分左右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使用铲车作业的事实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投诉记录截图》(2025年4月24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记录信访投诉内容,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4月24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施工地点、地理位置、铲土车正在回填作业且未能提供夜间施工证明等现场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钩机、铲车租赁合同》(2025年5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证明你单位负责该工地土建回填等工作);
4、《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5月8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施工地点、施工时间、周围地理位置、项目名称、负责施工内容、夜间铲土车正在回填作业、告知噪声监测结果超标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5、《检测报告》(沈环皇监【监】字第2025-05-01ZSH号)(2025年5月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皇姑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夜间作业期间所在项目噪声监测结果超标);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责改〔2025〕196号)(2025年4月24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已要求你单位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9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六)》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情况:未取得证明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未取得证明,取值20%;(2)产生噪声情况:产生噪声且超标1分贝以上5分贝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1%-15%。你单位监测报告结果显示58分贝,超过标准值3分贝,故取值13%;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有信访投诉,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存在信访投诉问题,取值2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58%。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 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标准为-19%,你单位是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2025年4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行为,你单位已按要求停止施工作业,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取值-10%。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百分值为29%。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8%)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8%-2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9%。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29%)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款金额为2.9万元(10万元×29%)。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皇姑区恒山路25号603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亚楠(06010015397) 电 话:024-86235508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恒山路25号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