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16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子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784588673L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柳河沟镇本街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根据信访举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市民投诉柳河沟镇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手续,排放废水”。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06年4月,于2009年2月25日取得《关于沈阳丰之源自来水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保发〔2009〕41号),于2011年8月9日变更名称,由原名称“沈阳丰之源自来水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取得《关于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新环验字〔2012〕36号)。你单位经营范围为管材制造(滴灌管)及销售,主要生产工艺以塑料颗粒为原料,经过加热、拉管、冷却、卷盘、打包成品,主要产品是滴灌管。按照你单位取得的环评批复要求,你单位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用于生物堆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现有15条生产线,经进一步核实,有8条生产线已通过环保验收,现场未发现你单位有废水外排的迹象。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因订单需求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在2024年底又新增加了2套挤出机生产线、5套水带机生产线,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因此,你单位存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表》《执法派单》(2025年5月26日、2025年5月28日由执法人员田群、喻桂林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录像)证据》(2025年5月28日由执法人员田群、喻桂林提供,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情况、生产工艺、生产产品、环保手续办理及2024年底新建7条生产线未报批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录像)证据》(2025年6月3日由执法人员田群、喻桂林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情况、生产工艺、生产产品、环保手续办理及2024年底新建7条生产线未报批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变更记录》(2025年5月28日、2025年6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资产评估报告》(辽新立评字(2025)第0100号)(2025年6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新建7条生产线的总投资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承诺书》(2025年6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及职工参加保险情况);
7、《三线一单情况说明》(2025年6月3日由环评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8、《关于沈阳丰之源自来水设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保发〔2009〕41号)《关于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新环验字〔2012〕36号)《监测报告》(新民环检字-030-201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6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批复8条塑料挤出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一)》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未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属于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取值10%;(2)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的,裁量百分值为30%,你单位已新建完成7条生产线,取值30%;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3、整改情况:已经停止建设或生产、使用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经停止建设或生产、使用的,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有投诉、举报、信访等,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裁量百分值为6%,你单位有投诉、举报、信访且在生态红线之外,取值6%。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制造业)工业行业,20≤从业人数<300人,300≤营业收入<2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规模,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显示,你单位2024年度营业收入104457435.62元,从业人数21人,属于制造业中的小型企业,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6%-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额19700元(新建7条生产线总投资额394000元×5%),得出处罚金额为8865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陆拾伍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田群、喻桂林 电 话:024-27627866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