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73号
当事人名称:味莱美食(沈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CUR9HL88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根据辽宁省新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2025年4月16日上午我园区2名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东营路开发区家属楼附近雨水管道中散发出浓烈恶臭味,根据气味排查发现,开发区家属楼东侧味莱美食(沈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排污池内污水(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用潜水泵转排至雨水管道中”。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23年9月,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主要生产韩式风干肠(肉制品加工),生产工艺为配料-清洗修整-腌制调味-灌装-速冻-包装-入库,你单位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车间内地下废水收集设施收集后,汇入车间西侧储存池内,满了后联系清污车拉走。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针对线索中指出你单位将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到雨水管网的问题,我局现场委托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排水管排水进行采样,根据2025年4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2025042301)结果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7380mg/L、氨氮浓度15.8mg/L,分别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10mg/L)的146.6倍、0.58倍。经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曹某调查询问,其承认因污水较多且清污车近期无时间清运,储存池内废水存在外溢风险,故用400瓦抽水泵和2寸左右水管将储存池里的废水抽取后直接排到厂区内雨水管网,后顺雨水管网排到付家窝堡排干,排放时间大约2小时,共排放废水约8立方米。因此,你单位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线索移交单》《执法派单》(2025年4月16日由辽宁省新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沈阳胡台新城管理委员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6日由执法人员陈宇、冮涛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情况、生产工艺、生产产品、污染设施建设、排水管排水流向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5月6日由执法人员陈宇、冮涛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停产,未发现外排水现象及其他违法行为);
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陈宇、冮涛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曹某,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情况、生产工艺、生产产品、生产量、污染设施建设、环保手续、排水管排水流向、排放废水原因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4月16日、2025年4月27日由执法人员陈宇、冮涛拍摄,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全过程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5年4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04230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2025年4月2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超标);
9、《味莱美食(沈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外排污水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咨询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2025年5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进行了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10、《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纳税利润表》(2025年4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职工人数、营业收入)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49)》的规定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别: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为16%—20%,你单位利用水泵和水管向雨水管网排放污水,最终流向付家窝堡排干,取中值18%;(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百分值为6%—10%,你单位外排废水属一般工业废水,但由于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146.6倍,超标倍数较大,取上限10%;(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经查,你单位当天偷排的生产废水总量为8吨左右,按比例裁量,取值4%;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经调查你单位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经调查你单位已经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调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经调查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7%。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企业,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为4931071.83元,从业人员为3人,认定为微型企业,裁量幅度-11%—-18%,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1%;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的,减少15%,第一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经停止排水行为,取值-15%;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减少5%,你单位已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取值-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7%)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7%-11%-1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6%,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6%)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6万元,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法定罚款金额,故本案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0万元)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宇、冮涛 电 话:27627866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