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98号
当事人名称:康平县霄雷种猪场
投资人:李霄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6671747037
地址:康平县西关屯乡小辛屯村
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康平县西关乡小辛屯村东山霄雷养殖场(养猪的)向河里排放污水……”。
经查,你单位坐落于康平县西关屯乡小辛屯村(地理坐标:北纬42.594577°N、东经123.206593°E),目前处于正常养殖状态。你单位总占地面积70亩,建有17栋猪舍及2座化粪池、3个污水储存池、2个干粪棚,现存栏猪3000头生猪。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因化粪池已满且未及时处理,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外溢,顺着地势直接排入了南侧沟渠,沟渠未做任何防渗防漏措施,沟渠内养殖废弃物约48立方米。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车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知晓信访投诉情况,因近期下大雨桥梁坍塌,吸污车无法开至粪污池进行收集,导致雨水进入粪污处理池,致使粪污处理池中的养殖废水外溢至无三防措施的南侧沟渠中,排放量约48立方米。因此,你单位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2025年5月3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你单位已对猪舍外排的粪污进行了全面清理及覆土,对溢流口进行了封堵,完成整改。你单位2025年5月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开展修复治理工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投诉平台截图》《执法派单》(2025年4月29日、2025年4月3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4月30日由执法人员张勇、王刚、王海涛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养殖状态、猪舍建设、生猪存栏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养殖废弃物外溢至南侧沟渠及排放量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5月12日由执法人员张勇、王刚、王海涛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车某,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养殖状态、猪舍建设、生猪存栏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养殖废弃物外溢至南侧沟渠原因及排放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5年5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关于康平县霄雷种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康环审字〔2018〕13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5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康平县霄雷种猪场猪舍内照片》(2025年5月15日、2025年6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品种、养殖数量);
7.《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2025年5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纳税数额为0元,无营业收入相关证据);
8.《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5月30日由执法人员张勇、王刚、王海涛制作,证明你单位对外排的粪污进行了全面清理及覆土,对溢流口进行了封堵,完成整改);
9.《康平县霄雷种猪场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2025年6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9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已建设收集处理设施或经无害化处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百分值为10%,因你单位已建设收集处理设施,未规范运行的,取值10%;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20%,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弃物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20%;(2)涉案废弃物量:50立方米以下,裁量百分值为1%-6%,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弃物约48立方米,按排放量比例裁量,取值6%;
2、违法频次: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有信访投诉,取值1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1%。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方面,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一般自然人裁量标准为-11%— -20%,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当事人属于微型企业,鉴于无营业收入相关证据,结合“微型企业从轻裁量档次划分”,取值下限-18%;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30日复查时,你单位对外溢的养殖废弃物进行全面清理,对溢流口进行了封堵,完成整改,属于在调查终结之日前完成整改的,取值-5%;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修复治理工程完成,或者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减少15%,你单位按照《康平县霄雷种猪场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完成修复治理工程,取值-15%。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38%。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1%)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1%-3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3%,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65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四楼缴费大厅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06010015472) 电 话:87344783
王刚(06010015468)
王海涛(06010015447)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西岭街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邮 编:1105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8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