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51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华泰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7533165XR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路10甲2号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根据污防科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08年7月23日,于2019年9月5日取得《关于沈阳华泰模具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经开审字〔2019〕0149号),于2021年5月21日完成自主验收。你单位主要产品为铝合金压铸零件,生产工艺为熔化—精炼—压铸—毛刺修理-光饰、抛丸-检验-包装。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压铸车间水泵房北侧绿化带内有一处约10寸PVC水管,现场水管未进行排水,但管壁内有排水痕迹,管道出口处有一处水坑,水坑内为凹状,水坑长约60cm、宽约20cm、最深处约15cm,水坑内水表面有一层油状物质,水坑内水呈浅乳白色。
后经调查询问,2025年3月21日早5点左右,你单位生产工人发现循环水泵冷却水供应中断,报给夜班维修,维修工人检查发现是循环水泵故障,初步判断是轴承损坏,做紧急泵体拆除检修,更换轴承。在泵体拆除过程中,水泵出口管路存水从水泵接口处倒流回来,从地面漫流进入墙边检修坑内(检修井容积约为0.2-0.3立方),检修坑内布有进出水管,维修工人为了完成检修任务,擅自使用潜水泵将坑内存水抽出,没有按应急预案规定搜集到废液桶中,而是通过约两米长4寸软管将裹挟地面油污及检修井内墙壁大白涂料的污水跨越检修井上方的窗户排放至压铸车间窗外地面,地面有部分水溢流至北侧院内天然气阀门井中,还有另一部分水通过约10寸PVC管流到车间北侧绿化带里,形成绿化带坑内积水,排出水量约为200-300公斤。
2025年3月27日,三方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W25029-3-1),结果显示:你单位厂区北侧绿化带内PVC管附近废水中石油类检测结果为3570mg/L,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为19500mg/L;你单位厂区院内北侧天然气阀门井废水中石油类检测结果为1340mg/L,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为18100mg/L;你单位压铸车间水泵房检修井废水中石油类检测结果为644mg/L,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为12200mg/L。根据以上检测结果,各采样点位的废水中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浓度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中规定的标准限值(石油类为3.0mg/L、化学需氧量为50mg/L)。因此,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3月2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21日、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佟鑫、林汉、王飞,执法证号:06010015383、06010015700、06010015121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现场检查情况、生产设施建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使用情况、检测采样情况、废水排放情况等,证明执法人员已将《检测报告》(编号:W25029-3-1)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王飞、佟鑫,执法证号:06010015121、06010015383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运营总监王某,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办理、污水排放执行标准、排水的原因、检测结果送达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25029-3-1)(2025年3月27日由三方检测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关于沈阳华泰模具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2025年4月1日你单位代理人王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日你单位代理人王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025年4月1日你单位代理人王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8、《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3月21日、2025年4月3日由佟鑫、林汉、王飞,执法证号:06010015383、06010015700、06010015121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9、《生态损害评估专家意见》《危险废物处置协议》(2025年5月15日由你单位代理人王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已按照生态损害评估专家意见完成污染现场修复治理);
10、《情况说明》《出库单》《报修单》(2025年4月1日、2025年4月2日由你单位代理人王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外排废水的原因)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6月20日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经开听通〔2025〕51号)通知你单位于2025年7月8日在我局听证室参加听证,我局于2025年7月8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桂明参加此次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单位认为此次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且主动做了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申请不予处罚,申请理由为:
一、在2025年3月21日,贵局调查的我司违法排放行为,在处罚裁量上存有异议。
1、环境影响程度小。遵照贵局现场调查情况,在现场取样时的状态是残存剩余的少量体积(60x20x15)cm内的悬浮物,分析为表层悬浮的油脂污物汇流堆积导致化验成分浓度指标超出规定标准,不能真实代表排出水的实际状态,因为管路中的水体为市政自来水,来源于市政自来水管网,非有毒有害物质。
2、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遵照贵局现场调查情况,检修管路中的介质是冷却用循环水,非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检修时溢流水流经地面,裹挟了地面检修可能的油污和检修坑中的侧壁涂料,导致被轻微污染,因检修区侧边为融化区域,有高温铝水及高压电器设备,为保证现场生产和检修安全,同时确实没有意识到水质可能污染而为快速抢修做了紧急排出。
排出的水溢流到绿化带的原因如下:当前我司的厂房为租赁使用,厂房地势低洼,每年雨季会有雨水倒灌进入厂房事例发生,房主为解决雨水倒灌在地面埋设了一根雨水排管,抢修排出水沿着此雨水管溢流到场外绿化带区域,并没有直排进入管网行为;同时排出的水体总量按现场可容纳状态,最多为200-300kg,非有组织性违排或长期违排的性质。
对贵局检查的污染现场,公司马上聘请专业的环保检测机构,启动环保损害赔偿评估和行动,通过对现场环境(周边的树木,绿化)和土壤检测(三方检测),没有对环境产生实质损害及生态破坏,并遵照赔偿方案对涉及的积水土壤做了移除和恢复,应为无危害后果,因此申请此项裁量免除。
二、在2025年3月21日,贵局调查的我司违法排放行为,处罚参照最高处罚上限100万元存有异议:处罚参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种行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检讨我公司此次排放行为:
1、非主观制造工业废水,超标废水,并做有组织排放。
2、出于保证生产和检修安全做的紧急排水,水量非常少,而且无环境危害后果。
3、并且积极主动做了危害赔偿,移除了积水土壤和恢复状态。
4、我公司始终秉持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回报社会的社会责任,自2008年投产至今,首次出现此类问题。
5、自公司在我区成立以来,在政府各级部门的指导和扶持下,企业也逐年成长,从不足20人的企业发展为240人的规模,企业的盈利也全部投入到当地扩大再生产过程中,在我区新投资80亩场地。2024年完成设计规划,今年6月进入基建动工中;企业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重大压力,特别是出口贸易和海外市场的竞争压力,在我公司所属的汽车供应链行业尤为明显,市场的竞争除了内部成本和价格因素,企业的声誉更是顾客订单是否能争取或丢失的决定因素,而企业是否受到政府行政处罚是企业声誉的最重要衡量指标。因行政处罚而丢失了订单意味着失去了市场和销售,在当前公司扩大投资建厂的关键时刻,可能意味着经营亏损,资金链危机、断裂,乃至发展为企业倒闭的后果风险。综上,申请不予处罚。
针对你单位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理由,我局结合现有证据进行复核,结论如下:
一是本案采用的超标数据为你单位循环水泵检修井内的污水检测数据,冷却塔使用水为清水,你单位虽无偷排危险废水的主观故意,但应急情况下将超标污水排放至外环境,仍存在过错;
二是你单位在听证申请内阐述检测报告不能真实代表排出水的实际状态,但接收检测报告时未提出异议,且检测人员均有相关资质,检测报告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书,可作为本案认定依据使用;
三是你单位所陈述的理由,如首次违法、水量非常少、主动做了生态损害赔偿、整改情况等已在最终裁量中进行了考虑并实施了处罚金额减除。
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之规定,你单位排放的废水经鉴定为高浓度油水混合物,属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擅自外排。
综上,我局对你单位的听证申诉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三)》对你单位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两倍以上的,裁量百分值20%,你单位超标污水来源为压铸车间水泵房检修井,根据检测报告该点位废水中石油类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严重超标,取上限20%;(2)超标污染物数量2个的,裁量百分值5%,排放废水中石油类、化学需氧量两项污染物超标,取值5%;(3)一般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日)不足10吨的,裁量百分值1%,你单位不产生生产废水,属于临时排水行为,排水量约200L,取值1%;(4)超标污染物种类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裁量百分值10%。案涉超标污染物为石油类,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取值10%;
2、违法频次: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5%,你单位属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0%,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排水去向为直排外环境的,裁量百分值20%,你单位一部分废水直排外环境,取值2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61%。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你单位属工业制造业,从业人员为238人,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属于小型企业,裁量幅度-1%至-10%,但由于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为180030901.41元,按比例裁量,取值-1%。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你单位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后,立即将临时排水软管和PVC排水管拆除,将厂区北侧绿化带水坑内污水清理转运至危废间内,属于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取值-15%。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你单位委托环科院对生态损害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意见,完成污染现场修复治理,取值为-1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61%)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61%-1%-15%-1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0%,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30万元,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204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执法证号):杨丰瑞(06010015860)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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