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07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宁宇畜牧养殖场
经营者:宁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10YNYL52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社甲村
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根据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移交单显示“2025年5月9日,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污染防治科进行水源地巡查时发现沈阳市辽中区宁宇畜牧养殖场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三防”不合格问题,牛场内牛尿导尿沟未防渗,导致部分牛尿外溢、渗漏”。
经查,你单位从事肉牛养殖,建有牛舍2栋、牛尿暂存池2个,其中养殖场南侧牛舍东西长约60米、宽约20米,该栋牛舍存栏肉牛148头,在该栋牛舍北一米处建有长4米、宽2.5米、深3米的牛尿暂存池1个;养殖场北侧牛舍南北长约60米、宽约11米,该栋牛舍存栏肉牛76头,在该栋牛舍北3米处建有长2.2米、宽2.2米、深3米的牛尿暂存池1个;另建有三面围墙墙高约1米、上方彩钢瓦盖防雨、地面为红砖地面、下方铺设塑料布防渗的牛粪暂存池1个。两栋牛舍共存栏肉牛224头。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北侧牛舍北墙处导尿沟已用水泥作防渗处理,牛舍北侧已建设防渗水泥一体式牛尿暂存池,现场未发现牛尿渗漏、外溢情况,执法人员同你单位经营者宁宇共同对移交线索照片进行确认。经对你单位经营者宁宇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北侧那栋牛舍存栏的肉牛是2024年7月份进的小牛,当时修建了一个牛尿暂存池,暂存池当时铺设塑料布防渗漏,一直使用,有一条从牛舍到牛尿暂存池的导尿沟,原来也是用塑料布作防渗处理,因2025年开春风大,导致导尿沟铺设的塑料布损坏,你单位未及时修理,渗漏牛尿约2立方米。5月8日上级领导检查发现上述问题后,你单位便将原来的牛尿暂存池更换成了现在的防渗、水泥一体的暂存池,同时把导尿沟也用水泥作防渗处理,防止再出现类似的问题。因此,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线索移交单》《执法派单》(2025年5月9日、2025年5月1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5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位置、养殖设施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养殖数量、牛尿渗漏、外溢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牛尿外溢、渗漏的情况,但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将北侧牛舍的储尿池建成防渗水泥一体式牛尿暂存池、导尿沟已用水泥作防渗处理,完成整改);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宁宇,记录对宁宇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养殖废弃物处理、养殖粪污台账建立、环保手续办理、移交线索中显示牛尿暂存设施未防渗和防外溢、牛尿渗漏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现已完成整改);
4.《宁宇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5月16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宁宇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5月28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宁宇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2025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五)》《畜禽粪污清运服务合同》(2025年6月3日由你单位经营者宁宇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废弃物资源利用化情况);
7.《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5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经营者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10%,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未进入水体,且排放量较少,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50立方米以下,裁量百分值为1%-6%,你单位排放的牛尿约2立方米,按照排放量比例裁量,取值1%;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按照当事人规模进行裁量,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的,减少15%,2025年5月16日执法人员第一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新建水泥一体的三防牛尿暂存池,导尿沟已用水泥作防渗处理,牛尿不再渗漏,属于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取值-15%。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34%。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4%),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000元(2%×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