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92号
当事人姓名:翟国朋
身份证件号码:210122************
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辽中镇********
我局于2025年5月5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在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腰荒地村从事育肥猪养殖,养殖场建有养殖圈舍三栋,其中南侧两栋已废弃,院内北侧建有长约30米、宽约26米、高约5米的养殖圈舍一栋,该养殖圈舍地下建有长约24米、宽约3米、深约3米、砖混防渗结构的储尿池,现存栏育肥猪190头。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堆存于院内空地,堆放面积约10平方米,堆放量约15立方米,2天左右运至大棚综合利用。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尿装在三个容积约0.6立方米的塑料桶内,再利用小型拖拉机将塑料桶运至潘乌线临近辽中区浦东街道腰荒地村东侧公路边,向边沟倾倒猪尿,边沟内的猪尿呈黑色、有异味。
经对你调查询问,你承认将育肥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由他人拉运用于大棚地综合利用,猪尿在暂存池内暂存,暂存池满后运至村内建设的暂存池内贮存,因养殖场的猪尿暂存池贮满,天气预报有雨,着急图省事,就用潜水泵将暂存池内的猪尿抽到3个塑料桶内,每个桶没装太满,3个桶贮存约1.5立方米猪尿,再用自家拖拉机将猪尿拉到潘乌线位于辽中区蒲东街道腰荒地村公路东侧边沟倒了。因此,你作为畜禽养殖专业户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5月5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5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倾倒猪尿的边沟、倾倒猪尿的运输车辆、倾倒至边沟内的猪尿、你经营的养殖场养殖圈舍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建设、猪粪堆放等场检查情况等,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5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记录对你的基本信息、你经营的养殖场的基本情况、对养殖废弃物的处理、你倾倒猪尿的经过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5月5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倾倒猪尿的边沟、倾倒猪尿使用的运输车辆及装猪尿的设施、村内尿液暂存池、你经营的养殖场储尿池、养殖圈舍、倾倒猪尿的边沟清理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倾倒猪尿使用的运输工具情况,你存在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以及你已将倾倒至边沟内的猪尿清理完毕,完成整改);
5.《翟国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5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你的身份信息);
6.《证明》(2025年5月6日由辽中区浦东街道腰荒地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育肥猪养殖数量情况、2025年5月3日前猪尿去向);
7.《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5月5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倾倒猪尿的边沟及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8.《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5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露天堆放的猪粪清理、堆放猪粪的设施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已将露天堆放的猪粪清理完毕、猪粪在储粪池内贮存)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9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本案采取中线法裁量,综合考虑你系初次违法,配合检查,于检查当日将倾倒在潘乌线(辽中区浦东街道腰荒地村东侧)公路边沟内的猪尿清理完毕,在2025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已将养殖场院内露天堆放的猪粪清理完毕,将猪粪堆放至防渗储粪池中,但你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故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本案取档次内取中值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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