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91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美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启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MA11AC2E4C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腰荒地村690号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腰荒地村690号,主要产品是装饰纸和装饰板,装饰纸生产工艺是:装饰原纸→印刷→浸渍→烘干→分切→成品,装饰板生产工艺是:板材→贴纸热压→冷却→去边→成品,使用沈阳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场地及生产设备进行经营,沿用沈阳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环评批复和验收手续。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经营状态,装饰板热压工艺和装饰纸印刷工艺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直接通过排气筒排放,未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按照你单位取得的环评批复要求,你单位装饰板生产热压工艺和装饰纸印刷工艺应在密闭空间进行生产,产生的甲醛废气和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石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在租用时装饰板生产热压工艺和装饰纸印刷工艺未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你单位租用后进行生产时也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因此,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2月1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18日由冮涛、张珣、郑宇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地点、环保手续办理、生产产品及生产工艺、生产状态、装饰板热压工艺和装饰纸印刷工艺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18日由冮涛、张珣、郑宇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石某,记录石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产品及生产工艺、生产状态、装饰板热压工艺和装饰纸印刷工艺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2月18日由冮涛、张珣、郑宇制作,记录对你单位装饰板热压工艺和装饰纸印刷工艺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5.《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18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石某提供,用于核实违法主体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6.《关于沈阳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辽中环审字[2017]38号)《沈阳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沈阳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成员名单》(2025年2月18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石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评价适用标准》(2025年2月18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石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为二类区、非甲烷总烃的环境浓度);
8.《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沈阳美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活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致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标普[2025]损害评估Q-002-G1号)(2025年2月22日、2025年4月11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2025年3月14日由辽宁标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情况);
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1日由冮涛、张珣、郑宇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地点、环保手续办理、生产产品及生产工艺、整改复查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对装饰板热压工艺和装饰纸印刷工艺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完成整改);
10.《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11日由张珣、郑宇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对装饰板热压工艺和装饰纸印刷工艺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完成整改);
11.《情况说明》(2025年4月1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石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利用沈阳中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设备及场地进行生产经营);
1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NHJ-WT-2504159)(2025年4月19日由辽宁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压贴车间排放口1#和2#检测点位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标准要求);
13.《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申报表(A类)》《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2025年2月19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石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9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5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44号),通知你单位于2025年5月28日到我局听证室参加听证。你单位于2025年5月22日提出延期听证申请,你单位于2025年6月3日确定2025年6月23日参加听证,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向你单位再次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44号),通知你单位于2025年6月23日到我局听证室参加听证。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石某参加此次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石某提出如下申请理由:“我司认为该处罚决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企业经营困难,考虑到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能否恳请生态环境部门再减轻处罚”。
经听证,执法人员结合现有证据以及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对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你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并完成自主验收,按照你单位取得的环评批复要求,你单位装饰板生产热压工艺和装饰纸印刷工艺应在密闭空间进行生产,产生的甲醛废气和非甲烷总烃由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装饰板热压工艺和装饰纸印刷工艺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直接通过排气筒排放,未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因此,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成立,针对该违法行为,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八)》的规定进行裁量,从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违法频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4个方面进行裁量,已充分考虑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类型、违法次数及违法行为实施阶段、配合执法检查、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发生的区域,分别取固定值、零值裁量,同时,已根据你单位的经济承受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情况调整裁量幅度-26%,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处罚不合理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对于你单位提出的再减轻处罚请求,本案经裁量,对你单位的处罚金额已是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请求再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八)》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应当密闭但未密闭,未安装治理设施并正常使用的,裁量百分值为30%,经现场调查,你单位装饰板热压工艺和装饰纸印刷工艺未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并正常使用,取值30%;
2.违法频次:(1)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2)违法行为实施时段;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在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内,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发生的区域:(1)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2)一般区域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在一般区域内,取值0%。
各裁量要素总计百分值为3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工业行业从业人数小于20人或者营业收入小于3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工业(制造业)、木材加工(C201)行业,你单位2024年期末从业人员为16人,属于微型企业规模,微型企业依据营业收入在-18%至-11%区间进行比例裁量,鉴于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为49593323.03元,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1%;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查时,你单位已完成整改,取值-10%;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进行比例裁量: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减少5%,你单位在调查终结之日前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取值-5%。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26%。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6%),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计为9%。裁量百分值总和(9%),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1.8万元)低于法定罚款金额下限,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本案应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2万元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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