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90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美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启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MA11AC2E4C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腰荒地村690号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根据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腰荒地村690号,主要产品是装饰纸和装饰板,装饰纸生产工艺是:装饰原纸→印刷→浸渍→烘干→分切→成品,装饰板生产工艺是:板材→贴纸热压→冷却→去边→成品,使用沈阳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场地及生产设备进行经营,沿用沈阳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环评批复和验收手续。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经营状态,按照你单位取得的环评批复要求,你单位装饰板生产热源由一台5吨生物质锅炉提供,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一台1吨立式燃煤锅炉已投入使用,你单位未能提供该锅炉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石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因生产量增加导致原有锅炉不能满足生产需求,于是在2021年建设案涉锅炉并投入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锅炉处于使用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新建燃煤锅炉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追溯期限,不予立案查处。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因此,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2月1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2月18日由执法人员冮涛、张珣、郑宇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地点、环保手续办理、生产工艺、生产状态、1吨立式燃煤锅炉使用及环保手续办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2月18日由执法人员冮涛、张珣、郑宇制作,记录对你单位1吨立式燃煤锅炉、热压工艺和印刷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1吨立式燃煤锅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治理设施);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18日、2025年2月19日由执法人员冮涛、张珣、郑宇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石某,记录对石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生产工艺、生产状态、1吨燃煤锅炉建设及使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5.《授权委托书》《石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程启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2月18日、2025年2月19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石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
6.《关于沈阳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辽中环审字〔2017〕38号)《沈阳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沈阳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成员名单》(2025年2月18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石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沈阳美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标普〔2025〕损害评估Q-001号)(2025年3月14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情况);
8.《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2025年2月19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石某提供,证明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期末从业人数及企业规模);
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2月23日由执法人员冮涛、张珣、郑宇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将1吨立式燃煤锅炉拆除,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9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5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42号)通知你单位于2025年5月28日到我局听证室参加听证。你单位于2025年5月22日提出延期听证申请,于2025年6月3日确定2025年6月23日参加听证,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向你单位再次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42号)通知你单位于2025年6月23日到我局听证室参加听证。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石某参加此次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石某提出如下申请理由:“我司认为该处罚决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企业经营困难,考虑到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能否恳请生态环境部门再减轻处罚”。经听证,执法人员结合现有证据以及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对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你单位已取得环评批复并完成自主验收,环评批复及验收中均未涉及1吨燃煤锅炉,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1吨燃煤锅炉处于完成建设并使用状态,1吨燃煤锅炉未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新建1吨燃煤锅炉属报告表项目,但你单位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环评批复情况下完成1吨燃煤锅炉建设并投入使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成立,针对该违法行为,我局裁量时已充分考虑你单位的环评类别、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及使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整改的态度、造成的社会影响及生态损害方面,分别取中值、上限和零值裁量,同时,根据你单位的经济承受度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情况共调整裁量幅度-16%,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处罚不合理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对于你单位提出的再减轻处罚请求,本案经裁量,对你单位的处罚金额已是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请求再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规定予以裁量:
1.在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1)违法行为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建设的1吨立式燃煤锅炉环评类别为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中线取值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生产锅炉安装了湿式除尘设施,但未经验收,中线取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1吨立式燃煤锅炉于2021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持续3年以上,上限取值20%;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将锅炉拆除,取值为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31%。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企业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工业行业从业人数小于20人或者营业收入小于3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工业(制造业)、木材加工(C201)行业,你单位2024年期末从业人员为15人,属于微型企业规模,微型企业依据营业收入在-18%至-11%区间进行比例裁量,鉴于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为49593323.03元,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上限取值-11%。
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减少5%,你单位在调查终结之日前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取值-5%。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16%。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1%)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6%),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5%。裁量百分值总和(1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5万元,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本案应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20万元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