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4〕467号
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暖冬供暖服务处
经营者:吕忠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11DC4T6E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东环街37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采用间歇性供暖,建有2台生物质供暖锅炉(15吨/台),配套建设安装袋式除尘器、脱硫设备、脱硝设备,已取得环评审批验收手续。2024年11月18日,我局委托辽宁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供暖锅炉废气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2024年11月29日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KHJ2401122)显示,你单位锅炉废气总排口颗粒物排放浓度为40.9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259mg/m3,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规定的燃煤锅炉限值(颗粒物30mg/m3 、氮氧化物200mg/m3)0.363倍和0.295倍。2024年11月30日,经对你单位经理常某某询问,其表示对你单位11月18日大气污染物超标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9日,我局委托辽宁某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再次对你单位供暖锅炉废气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2024年12月18日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KHJ2401218)结论显示你单位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联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2024年11月16日由辽宁省沈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证明线索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常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吕忠卫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18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常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其他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8日由执法人员母晓龙、郭亮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你单位2024年11月15日、16日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原因、辽宁某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大气污染物进行监督性检测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30日由执法人员母晓龙、郭亮制作,记录你单位锅炉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供暖锅炉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
5.《情况说明》(2024年11月29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在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KHJ2401122)(2024年11月29日由辽宁某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30日由执法人员母晓龙、郭亮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向你单位送达《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KHJ2401218)、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检测结果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8.《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母晓龙、郭亮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常某某,记录对常某某基本信息、你单位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办理、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承认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9.《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2024年11月30日由执法人员母晓龙、郭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下载,证明你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0.《关于沈阳市辽中区暖冬供暖服务处燃煤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复印件》《环保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变更)部分页复印件》(2024年11月30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常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2月9日执法人员母晓龙、郭亮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锅炉运行、进行监督性检测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对你单位锅炉总排口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
1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KHJ2401218)(2024年12月18日由辽宁某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锅炉废气总排口废气达标排放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4〕4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2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12号)通知你单位于2025年3月20日在我局听证室参加听证。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赵某参加此次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赵某提出如下申请理由:“我单位于2024年10月31日紧急向区环保局申请15天调试日期,但第14天环保局要求必须上传数据,未达到申请的天数;按照排污许可证的数据,2024年11月18日检测数据未超标;《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物质燃料锅炉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单台容量 20 蒸吨/小时及以上生物质燃料燃烧设施需配套安装在线”,环保部门的要求违反了该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953-201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锅炉排污单位启动和停机时段内的氮氧化物排放数据不作为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浓度排放限值分别是300mg/Nm³、300mg/Nm³、50mg/Nm³,按照该规定,2024 年11月18日检测数据未超标”。
经听证,执法人员结合现有证据以及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对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你单位申请15天调试,案卷中未查实到相关证据,同时,在线数据超标只是本案的线索来源,不是行政处罚的直接证据。通过调取2024年11月18日你单位在线数据,你单位16时—20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含氧量数值平稳,烟温数值平稳,有组织废气(样品编号 HKHJ2401122-yfq-1-1-1)采样时间为17:52-17:57;有组织废气(样品编号HKHJ2401122-yfq-1-1-2)采样时间为 18:51-18:56;有组织废气(样品编号 HKHJ2401122-yfq-1-1-3 )采样时间为19:46-19:51。采样时并未出现在启炉阶段,而是处于锅炉平稳运行阶段,不存在上述不合规问题。你单位环评批复执行的是超低排放标准(在基准氧含量 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得高于 10、35、50mg/m³),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应该执行更严格的标准,同时应上报生态环境部门,而你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环评批复要求,所以对你单位意见不予采纳。
2025年3月29日我局经集体审议,本案中止。
2025年5月28日我局组织二次听证,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参加此次听证,听证会上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常某某提出:“我单位在2024年7月19日获得区锅炉改装批复,由于遭遇特大水灾,直至 10月23日锅炉及附属设备才安装结束,由于时间紧,热态调试刚开始就强行给辖区内居民供暖,由于时间紧,锅炉调试难度大,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经过公司不断调试,在 2024年12月中旬直至供暖季结束,污染物排放数据未再出现日均值超标情况。同时我单位在辖区内供暖过程中,得到了包括区第三小学及众多企事业单位及百姓的高度评价,也得到了沈阳市辽中区房产局的认可。恳请生态环保部门体察企业特殊困难及民生贡献,给予免处罚”。
经再次听证,执法人员结合案件现有证据和你单位新提交的证据以及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对案件重新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鉴于你单位已于2024年7月19日获得区政府锅炉改造的批复,2024年10月11日取得环评批复;本案从客观方面分析你单位是因遭遇严重水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锅炉改造及调试时间不足,并且在辖区内民生供暖季启炉压力下,被迫强行供暖造成废气超排,且属于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同时积极调试设备,查找超标原因,及时解决并稳定运行,供暖效果得到了社会一致好评;再则考虑到你单位从燃煤锅炉改成生物质锅炉属正向改造,主观目的是有利于废气项目环境治理。故决定采纳你单位听证请求,本案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1)超标污染物数量2个,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颗粒物,取值5%;(2)超标污染物种类: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颗粒物,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取值5%;(3)污染物超标情况:污染物超标一倍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氮氧化物超标0.295倍、颗粒物超标0.363倍,取值2%;
2.违法频次和时段方面:(1)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2)违法时段: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时段为2024年11月18日,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1)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社会影响,取值0%;(2)一般区域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发生的区域为一般区域,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17%。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规模裁量取值-19%。你单位属个体工商户,取值-19%。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17%)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7%-1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根据裁量处罚金额低于法定处罚金额时应按法定下限处罚的原则,我局应对你单位处以壹拾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颗粒物,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且超标倍数分别为0.295倍和0.363倍,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于2024年12月7日在线数据恢复正常,2024年12月9日再次检测时已达标排放,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情形,同时考虑你单位于2024年7月19日获得区政府锅炉改造的批复,2024年10月11日取得环评批复,本案从客观方面分析你单位是因遭遇严重水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锅炉改造及调试时间不足,并且在辖区内民生供暖季启炉压力下,被迫强行供暖造成废气超排,属于非主观故意,同时你单位积极调试设备,查找超标原因,及时解决并稳定运行,供暖效果得到了社会一致好评,再则考虑到你单位从燃煤锅炉改成生物质锅炉属正向改造,主观目的是有利于废气项目环境治理。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熟悉并掌握相关要求,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加强新入职员工培训,保留学习记录。
2.你单位要安排专人定期对供暖锅炉及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保留检查、维修记录,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如再次发生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4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