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86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铁西区明亮动物养殖场
经营者:姚明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6MACU5FGW8L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四方台镇胜利村
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根据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从事生猪养殖,建有猪舍一座,长约55米、宽约11.5米,设计养殖规模350头,现存栏生猪约320头,猪舍西南角建有1个带盖粪尿沉淀池,长约3米、宽约2.5米、深约2.5米,未做防渗措施,你单位猪舍液体粪尿通过5根4寸塑料管流入粪尿沉淀池。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通过提升泵将粪尿混合物抽到南侧自行挖掘的边沟,再排放至南侧露天无防渗土坑内。边沟长约40米、宽约1.5米、深约1.5米,沟内有少量粪污;土坑长约6米、宽约4米、深约2米,装满尿液,约48m³。经对你单位经营者姚明亮询问,其对以上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经开区、中德园管委会督办单》《执法派单》(2025年4月14日、2025年4月1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4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李俊阁、杨丰瑞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地理位置、生猪养殖数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外排及办理营业执照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李俊阁、杨丰瑞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姚明亮,记录对姚明亮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猪舍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粪污处置去向及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外排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姚明亮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5月27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杨丰瑞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完成整改);
6.《微信聊天截图》《照片》(2025年6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养殖数量及粪污还田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8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本案采取中线法裁量,综合考虑你单位系初次违法,承认错误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已将外排的养殖粪污清理完毕,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但你单位2024年到2025年期间一直在养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外排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数量较多,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本案取档次内中值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204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丰瑞(06010015860)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4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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