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54号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7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

  沈环罚〔2025〕54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四兄弟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宇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662502472J

地址辽宁省沈阳近海经济区中央大街3号

我局于2025117依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位于辽宁省沈阳近海经济区中央大街3号,产品为掺混肥及复混肥,已取得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办理了排污许可证,管理登记为重点管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院内共有7个生产车间,分别为1处高塔车间、掺混车间2处、涂膜车间1处、复合肥车间2处、水溶肥车间1处,其中水溶肥车间于2024年6月开始建设,安装3台灌装机、3台贴标机、3台包装机、3台搅拌机、1台喷码机,于同年9月建成投产,生产水溶肥,生产工艺为原料加水搅拌、产品、包装。经进一步核实发现你单位未经报批环评文件,在2024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水溶肥生产车间,并于同年9月建成且投入使用,因此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1月1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5年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宋维威、林汉制作,记录你单位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环保手续办理、生产废水排放去向、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服务事务中心现场采取水样点位、新建水溶肥生产车间环保手续办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水溶肥建设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18日由执法人员宋维威、林汉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职务:车间主任),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授权委托、生产产品及生产工艺、水溶肥建设项目建设时间和投资金额以及环保手续办理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水溶肥建设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席春海高凯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水溶肥生产车间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水溶肥建设项目已建成投产)

5.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周宇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孙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18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宇慧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5 年1月18日有执法人员席春海高凯提取,证明你单位水溶肥建设项目环评类别);

7.《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工程合同》《包装设备购销合同》《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表》《产品购销合同书》《电子发票》《设备购销合同》《销售发票》(2025年1月18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宇慧提供,记录该单位支付买地款、开工建设、建设完成、购买生产设备、销售产品等行为,证明你单位建设水溶肥建设项目购买设备金额);

8.《资产评估报告》(辽星侨资评报字(2025)第005号)(2025年1月2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宇慧提供,用来核实你单位水溶肥车间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月22日的市场价值,证明你单位水溶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9.《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2025年1月18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宇慧提供,证明2024年度你单位从业人员数、你单位企业规模

7.《利润表-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25年1月18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宇慧提供,证明2024年度你单位营业收入、你单位企业规模);

8.《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关于沈阳四兄弟肥业有限公司复合肥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关于沈阳四兄弟肥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塔复合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关于沈阳四兄弟肥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2025年2月1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手续办理情况);

9.《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合同》(2025年2月12日,由沈阳四兄弟肥业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人孙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已于2025年2月12日与辽宁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合同》,正在开展沈阳四兄弟肥业有限公司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工作)。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22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35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环听通〔20258)通知你单位于2025年3月20日在我局听证室举行听证。我局于2025320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参加此次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称你单位关于未批先建的原因说明为对环保审批流程理解不足,误以为在项目建成后补办相关手续即可,导致未能在开工前完成环评审批。此行为并非故意规避环保监管,而是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所致并认为你单位水溶肥生产车间的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已采取了一系列环保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均得到有效处理,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不良影响恳请免于或减轻行政处罚。

经对案件复核,该单位除水溶肥车间外共六个生产车间,且均为取得相关手续后开始建设生产,故认定你单位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所以对你单位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罚。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中《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一)》的规定判定、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未报批环评文件的类型方面:未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建设水溶肥建设项目未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取值为10%;(2)项目建设进程:你单位水溶肥车间于2024年9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已过调试阶段,取值为30%;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生态部门对其检查,取值为0%;

3.整改情况方面:已停止建设或生产、使用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停止生产,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无投诉、举报、信访等,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取值为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40%。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工业行业从业人数大于20人小于300人或者营业收入大于3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属于小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工业(制造业)、肥料制造(C262)行业,你单位期末从业人员为97人,属小型企业,小型企业依据营业收入在-1%至-10%区间进行比例裁量。鉴于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417742524.99元,按比例裁量,上限取值-1%;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你单位已于2025年2月12日与辽宁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合同》,正在开展水溶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取值-10%。

裁量调整幅度总计为-1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0%)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9%。裁量百分值总和(29%),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06.91万元×5%=10.345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30001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壹元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编: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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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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