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4号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9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沈环罚〔2025〕34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万全种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万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6625142707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养后村

我局于2025年1月5日、2025年1月7日根据执法派单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种畜禽生产、饲养、肥料生产等,在辽中区域内共计7个项目,内部简称万全一厂、万全二厂、万全三厂、万全四厂、万全五厂、万全孵化厂和万全粪污收储中心。

你单位一厂原项目名称为“沈阳市辽中区城南种鸡场肉种鸡养殖项目”于1998年成立。你单位自2007年成立后,开始扩大生产规模,沈阳市辽中区城南种鸡场成为万全公司下属一厂,停止对外经营业务,财务核算、生产、建设行为统一由你单位进行管理。你单位一厂于2020年7月30日自行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21012200000095),备案建设内容:新建鸡舍9栋,建筑面积4300平方米;建设规模:年出栏肉种鸡60000只,存栏肉种鸡60000只”。目前,你单位一厂厂区内实际建有17栋鸡舍,在用10栋,设计肉种蛋鸡存栏量10万羽,其中你单位一厂于1998年建有10栋鸡舍,2005年扩建7栋鸭舍,2020年项目备案登记新建鸡舍9栋,但实际建设2个鸡舍、7个鸭舍,蛋鸡养殖规模增加至10万羽;2024年最大存栏养殖量10万羽,现存栏肉种蛋鸡约6万羽,每日产生粪污约5吨,暂存后运至公司粪污收储中心;厂区内西侧锅炉房内建有2台2吨燃煤锅炉,一台正在使用、一台备用,用于办公楼和鸡舍供暖。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管理要求,经折算,项目肉种蛋鸡存栏超过7.5万羽,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你单位一厂未经审批和验收,擅自扩建鸡舍、扩大存栏量、其建设安装2台2吨无脱硫设施的燃煤锅炉、粪污暂存棚污染防治设施未全部建成且投入使用,鉴于你单位一厂建设项目环评已过两年追溯期,故认定你单位(一厂)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1月5日、2025年1月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刑晓江、李奎宁制作,记录对你单位一厂擅自扩建鸡舍、供暖锅炉建设及使用燃料、粪污贮存设施建设、擅自增设2台2吨燃煤锅炉及使用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3.《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刑晓江、李奎宁制作,记录对你单位一厂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刑晓江、李奎宁、周国安制作,记录对你单位一厂经营情况、环保手续办理、鸡舍建设数量、肉种鸡存栏量、燃煤锅炉建设及使用、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养殖粪污去向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5.《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7日、2025年1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刑晓江、李奎宁、周国安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记录对马某某的基本信息、对你单位一厂的经营范围、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办理、建设规模及养殖规模、养殖粪污去向、燃煤锅炉建设及使用、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6.《沈阳市辽中区城南种鸡场基本情况》(2025年1月13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一厂建设初期设计养殖规模、扩建后设计养殖规模、养殖场建设情况、现存栏种蛋鸡数量);

7.《情况说明》(2025年1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提供,证明沈阳市辽中区城南种鸡场(你单位一厂)人员财务、对外经营方面并入你单位统一核算,由你单位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8.《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13日由执法人员刑晓江、李奎宁、周国安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记录对王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一厂擅自扩建鸡舍、种蛋鸡设计最大存栏量、环保手续办理、养殖粪污去向、燃煤锅炉建设使用、养殖规模、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9.《关于养殖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手续情况说明》《情况说明》(2025年1月15日、2025年1月16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一厂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10.《张万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马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6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提供、2025年1月13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11.《证明》《引种证明》(2025年1月7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一厂购买肉种鸡数量);

1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纳税申报表》《工资表》(2025年1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企业规模);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5年1月7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一厂虽办理环保手续,但未经审批和验收,擅自扩建鸡舍、扩大存栏量、擅自建设安装2台2吨脱硫设施的燃煤锅炉、粪污暂存棚污染防治设施未全部建成且投入使用的行为均与登记表不一致,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14.《畜禽养殖场粪污利用台账》(2025年1月7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粪污去向情况);

1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刑晓江、李奎宁、周国安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的复查整改情况,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16.《整改及生态损害赔偿情况汇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2025年3月5日、2025年4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3月1日开始陆续对案涉11台燃煤锅炉进行断网停运处理,与某司法鉴定中心已经取得联系,现已开展生态损害评估工作等整改情况,已缴纳70万元生态损害赔偿金)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3月21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17号)通知你单位于2025年4月9日在我局听证室举行听证。我局于2025年4月9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及王某某参加此次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及王某某提出如下申请理由:“一、申请人对违法事实的认识态度、整改的措施和公益活动:通过此次生态环境执法,申请人认识到在生产经营过程出现违法事实的严重性,这种违法事实的存在既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今后我们要了解政策,提高认识,加强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监督和指导。以下是我们整改的措施:1、企业对内部使用的燃煤锅炉进行断网,去功能化,待大地解冻开始安装和使用空气能。今年3月份已完成断网工作,空气能这部分已经投入资金二百余万元。2、已经与第三方签订重新做环评的合同,正在进行场地勘验等工作。这部分投入一百余万元。3、我们已经签订了磋商协议,并进行生态环境赔偿。4、参加公益活动有:申请人与两所学校建立校企联动,是两所高校免费的毕业实习和就业培训基地;村内清理居民生活垃圾无偿提供工程车辆和人员;汛情期间为了保护植被,无偿捐赠物资、派出车辆和员工参加防汛工作;修建村级柏油道路;疫情防控期间捐赠物资;对村内困难的农户家子女升学提供资助;捐赠区红十字会;解决本镇剩余劳动力等等。二、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的责任不完全在企业:申请人生产运营同时,已经向区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等手续,只是后来由地摊饲养种鸡改为笼养,增加了饲养量,故形成超审批规模饲养的事实,这期间由于企业对政策不够了解,也没有相关的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在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中被认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批手续,也就是“未验先投”,企业对告知书存有异议。我们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节,是由于相对客观的因素造成的。三、处罚幅度过重,与合理行政原则及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精神不符: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过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时应当遵循合理行政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必要、适当的,如果为达到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因此,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告知书违背了合理行政原则,处罚幅度过重。同时,该行政处罚与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精神不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中明确指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激发活力,罚款是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训诫手段和方式,监督指导和规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才是最终的目的,申请人作为区域内的中型企业,是畜禽养殖产业链条的重要一环,一旦行政处罚幅度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恐怕经营下去要面临很大的困难,因此,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与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精神相违背,处罚幅度过重”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事实、理由和证据,我局充分听取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并对你单位进行释明:第一、针对你单位提出的整改措施“对内部使用的燃煤锅炉进行断网,去功能化,待大地解冻开始安装和使用空气能,今年3月份已完成断网工作,已经签订了磋商协议,并进行生态环境赔偿”,经复核,按照裁量规则规定,整改部分裁量百分值为6%-10%,我局在对你单位听证前拟实施处罚时已充分考虑你单位对供暖锅炉实施断网、去功能化,已下限取值6%,故本案听证后不再考虑整改取值情况。按照开展生态损害进展裁量规则规定,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减少5%;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减少15%,我局在听证前拟对你单位实施处罚调整裁量幅度时,已考虑你单位在调查终结之日前签订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协议,已调整裁量幅度-5%,鉴于你单位在签订生态损害磋商协议后与某司法鉴定中心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并按照《沈阳市万全种禽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主动与环保部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时缴纳第一笔生态损害赔偿金70万元,其余35.143066万元于2025年10月15日前缴纳完毕,我局认为你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虽然是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缴纳,但考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需要一定时间,故对你单位已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情况再下调裁量幅度-10%。第二、针对你单位提出的“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的责任不完全在企业”的问题,我局认为你单位在辽中地区有多家养殖场,个别养殖场已办理环评文件并取得审批及验收手续,环评文件及批复和验收中已明确规定企业的主体责任,你单位也清楚畜禽养殖行业按照养殖规模应办理相应的环评文件并取得审批及验收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故对你单位提出的非主观故意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第三、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处罚幅度过重,与合理行政原则及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精神不符”的问题,经复核,我局在听证前拟对你单位实施处罚时,按照裁量规则规定,对你单位在环境影响程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整改情况、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四个方面裁量时,已考虑你单位的环评类别为报告书、配合调查、及时整改、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情形,分别采用中线裁量、下限裁量和零值裁量,故对你单位提出的处罚过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7》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裁量标准11%-20%,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管理要求,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目前已对接环评单位开展项目整体环评编写工作,故中线取值15.5%;(2)违法行为程度: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裁量标准21%-30%,鉴于你单位属于部分治理设施已安装但未经验收的,故下限取值21%;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的裁量标准11%-20%,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故取值15.5%;

3、整改情况: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裁量标准6%-10%。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7日复查时,你单位因厂区供暖需要,暂未采取整改措施,但鉴于你单位3月1日主动对案涉燃煤锅炉进行断网停运处理,并将一厂烟囱拆除完毕,故下限取值6%;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8%。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企业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农、林、牧、渔业行业,年营业收入大于500万元少于2亿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裁量标准为0%。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显示,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为4830余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取值0%;

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进行比例裁量: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减少15%,你单位已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70万元,取值-15%。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1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8%)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8%-0%-1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3%。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43%)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款金额为43万元(100万元×4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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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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