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47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佳兴肉鸡饲养场
经营者:李玉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0U89TG8P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东古城子村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位于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东古城子村,总占地面1.8万平方米,2009年开工修建鸡舍4栋,占地面积约7260平方米,建成后进行肉食鸡养殖,每栋鸡舍可以养殖肉食鸡1万羽左右,每年养殖肉食鸡4-5批,每批出栏肉食鸡4万羽左右,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你单位在养殖场内西侧建有一个长30米、宽5米、深3米的用于贮存冲洗鸡舍废水的防渗暂存池,暂存池内的废水暂存发酵后用于还田。现处于停养状态。
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鸡粪露天堆放在养殖场西侧无防渗措施的空地上,另发现你单位在养殖场外北侧自行挖掘一条东西长30米、宽3米、深1米的沟渠和西侧有一条自然形成的长20米、宽2米、深0.5米的土沟存有养殖粪水。
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于2009年建设4栋鸡舍养殖肉食鸡,养殖废水暂存发酵后还田,鸡粪由他人转运还田。养殖场北侧沟渠为你单位挖掘,冲洗鸡舍时的废水和粪便排入该沟渠中,排放量30多立方米,养殖场西侧沟渠为自然形成,铲车推粪时把栅栏推倒了,鸡粪排到该土沟内,排放量5-6立方米,养殖内西侧露天堆放15立方米左右的鸡粪,因此你单位存在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1月1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15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郭崇制作,记录对你单位鸡舍建设、养殖状态、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沟渠、环保手续办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月15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郭崇制作,记录鸡舍建设、养殖粪污排放、养殖状态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肉食鸡已出栏、存在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16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郭崇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记录李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办理、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排放去向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
5.《李玉波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16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粪污委托处理(购销)协议》《畜禽养殖场粪肥利用台账》(2025年1月16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粪污综合利用、转运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2025年1月16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取得了备案手续);
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郭崇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正在整改);
9.《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月19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郭崇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将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4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29号)通知你单位于2025年4月30日到我局听证室参加听证。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理由:“一、《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年版)》第十一条规定不予处罚、第十二条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我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养殖废弃物立即被农户开车拉走,运往农田作为肥料使用,不应行政处罚,专业环保机构对我场的环境检测结果是没有环境污染;我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全力配合环保机关的查处;主观没有过错。二、沈政办发<2025>1号《沈阳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2021年的暴雪导致我场鸡舍全部倒塌,区农业农村局、冷子堡镇政府均有我场相关巨大损失材料档案,我场自筹资金维修厂房,现无力缴纳罚款,请求减免处罚,否则只能倒闭。三、我场的正常运转维持着20多名工人工资、饲料公司、鸡禽药物公司、生产工具材料个体户、煤炭企业、国有银行等相关债权债务的履行。我场请求减免处罚,否则只能倒闭,会导致大量合同违约,引发舆情、上访等问题”。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事实及申辩理由,我局充分听取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业务部门研判,现对你单位进行释明:
针对第一点,你单位建有畜禽养殖废弃物贮存设施,并于2020年7月29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该登记表显示你单位粪便最终成为农肥,因此认定你单位知晓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向环境直接排放的规定,故对你单位提出的无主观过错,应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针对第二点及第三点,在你单位申请听证前拟对其实施处罚时,按照裁量规则,从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频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四个方面裁量时,已考虑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类型、涉案废弃物量、违法行为实施次数、配合检查、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要素,分别采用固定值、比例裁量和零制裁量,同时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对你单位的裁量百分比进行调整,已考虑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以及整改方面,从经济承受度以及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方面分别下调-19%和-10%。故对你单位提出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10%,你单位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未进入水体,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50-200立方米以下的(7%-12%),根据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约51立方米,依据排放量比例,取值7%;
2.违法频次: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2%。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 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你单位在责令整改前完成整改,取值-10%。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百分值为-29%。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2%)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2%-2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3%。裁量百分值总和(13%)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65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