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50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佳昌肉鸡饲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696549682F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东古城子村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位于辽中区冷子堡镇东古城村,于2011年开工修建4栋鸡舍,2012年另修建1栋鸡舍,共有5栋养殖鸡舍,建成后投入养殖。你单位总占地面积1.7万平方米,其中鸡舍占地面积约7000平方米左右,主要从事肉食鸡养殖,建成后年出栏肉食鸡18万羽,2019年和2020年通过对鸡舍升级改造成全自动化后养殖量增加,现每栋鸡舍养殖量为2.5万羽,每年养殖肉食鸡4-5批,每批出栏10万羽肉食鸡左右。你单位共建有5台小型燃煤锅炉用于5栋鸡舍供暖,厂区北侧建有一个长30米、宽5米、深3米的冲洗鸡舍防渗暂存池,用于存储冲洗鸡舍废水,暂存发酵后用于耕地还田。
你单位于2020年7月29日自行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设内容:新建5栋鸡舍,其中4栋面积共6480㎡,1栋面积810㎡;建设规模:年存栏肉鸡23万只,年出栏量肉种鸡22万只;于2024年7月2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管理要求,你单位项目应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经审批和验收,擅自扩建鸡舍、扩大存栏量、擅自建设安装5台小型燃煤锅炉的投入使用的行为,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法律追溯期,故不予立案处罚。因此,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1月15日、1月1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月15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郭崇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养殖地点、养殖状态、鸡舍建设时间及数量、肉鸡养殖数量、粪污贮存设施建设、环保手续办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15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郭崇制作 ,调查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洪艳,记录对李洪艳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办理、肉鸡养殖数量、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养殖粪污去向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1月15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洪艳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粪污委托处理(购销协议)》(2015年1月15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洪艳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及粪污去向情况);
6.《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2月13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郭崇制作,调查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洪艳,记录对李洪艳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鸡舍建设时间及数量、燃煤锅炉建设及使用、环保手续办理、肉鸡养殖数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2月13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郭崇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空栏停养);
8.《购买鸡雏明细表》(2025年2月13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洪艳提供,证明你单位2024年购买鸡雏明细及肉鸡养殖数量);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25年3月19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洪艳提供,证明你单位营业收入、企业规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5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4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31号)通知你单位于2025年4月30日在我局听证室公开举行听证。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洪艳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洪艳提出“一、《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从轻减轻情节、第九条规定不予处罚情节。公司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养殖废弃物立即被农户开车拉走,运往农田作为肥料使用,不应行政处罚,专业环保机构对我司的环境检测结果是没有环境污染;我司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全力配合环保机关的查处;主观没有过错,配套环保设施建成近十几年。二、沈政办发<2025>1号《沈阳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2021年的暴雪导致我司鸡舍全部倒塌,区农业农村局、冷子堡镇政府均有我司相关巨大损失材料档案,我司自筹资金维修厂房,现无力缴纳罚款,请求减免处罚,否则只能倒闭。三、我司的正常运转维持着20多名工人工资、饲料公司、鸡禽药物公司、生产工具材料个体户、煤炭企业、国有银行等相关债权债务的履行。我司请求减免处罚,否则只能倒闭,会导致大量合同违约,引发舆情、上访等问题”。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事实、理由和证据,我局充分听取你单位提出的意见,经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一点,本案系对你单位擅自扩建鸡舍、扩大存栏量、擅自建设安装5台小型燃煤锅炉的投入使用的“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养殖废弃物的处罚问题另案处理。按照裁量规则,从对环境影响程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整改情况、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四个方面裁量时,已考虑你单位的环评类别为报告书、配合调查、及时整改、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情形,分别采用中线裁量和零值裁量,你单位于2020年7月29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你单位知晓畜禽养殖业按照养殖规模应当办理与养殖规模相符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此你单位扩大养殖规模后未重新办理环评文件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故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二、三点,本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并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7》进行裁量,对你单位处罚人民币20万元已是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故对你单位提出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7》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20%。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管理要求,你单位建设项目属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目前已委托三方公司办理环评,取值1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建有防渗暂存池,取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取值15.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2025年2月13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停止养殖,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6.5%。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 (试行)》第六条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农、林、牧、渔业行业,年营业收入<5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你单位年营业收入7.6375万元,按比例裁量,取值-18%。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6.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6.5%-1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8.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18.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8.5万元,鉴于裁量处罚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