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6-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2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6-1号

当事人姓名:杨加欢

身份证件号码:330326************

住址: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

2025年1月7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所属单位辽宁万家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位于辽宁省沈阳近海经济区北四路7号,从事肉食品卤制加工,生产工艺为原料肉解冻、清洗、预煮、腌制、煮制、晾晒、包装、高温杀菌、成品晾晒、外包、入库。2021年7月14日取得《关于辽宁万家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卤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辽中审字〔2021〕32号),2023年10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3年10月20日进行变更,排污许可证为简化管理,2024年3月29日完成一期验收公示,按照环评批复规定,你单位一期建设一台10吨/h燃气锅炉,二期建设一台10吨/h燃气锅炉。

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已完成一期建设并完成验收,二期未建设,你单位锅炉房内建有2吨/h燃气锅炉1台、6吨/h燃气锅炉1台、10吨/h燃气锅炉1台。10吨/h燃气锅炉已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2吨/h和6吨/h燃气锅炉未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2吨/h燃气锅炉处于使用状态,6吨/h燃气锅炉未发现有使用迹象。

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询问,其承认你单位6吨/h燃气锅炉于2024年8月末安装,2吨/h和10吨/h燃气锅炉于2023年5月份安装,10吨/h燃气锅炉已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2吨/h和6吨/h燃气锅炉未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6吨/h燃气锅炉作为10吨/h燃气锅炉的备用锅炉,自安装以来未使用过,2吨/h燃气锅炉用于油炸工艺加热,于2023年11月份开始使用。

你单位2吨/h和6吨/h燃气锅炉“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因此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你作为辽宁万家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样应当承担责任,故应当依法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汪迪、林汉、宋维威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汪迪、林汉、宋维威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生产产品、生产状态、生产锅炉建设、环保手续办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汪迪、林汉、宋维威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生产锅炉建设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2吨/h和6吨/h燃气锅炉已建成、2吨/h燃气锅炉已投入使用);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汪迪、林汉、宋维威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记录对杨某某的基本信息、你所属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环保手续办理、生产锅炉的建设时间、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锅炉投资额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月15日由执法人员林汉、宋维威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证明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杨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被询问人员身份信息);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关于辽宁万家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卤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辽中审字〔2021〕32号)《辽宁万家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卤制品加工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辽宁万家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卤制品加工项目验收组人员组成表》《生态环境公示网截图》(2025年1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加工定作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锅炉采购合同》《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2025年1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2吨/h和6吨/h燃气锅炉购买金额);

9.《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单位缴费人)》(2025年1月1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营业收入、员工数量);

10.《整改情况说明》(2025年1月17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停产整改);

11.《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月7日由执法人员汪迪、林汉、宋维威制作,记录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该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于2025年3月2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向你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21号)通知你于2025年4月9日到我局听证室参加听证。我局于2025年4月9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你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参加此次听证会。听证会上你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理由“1.认定我公司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是错误的。案涉的 2 吨/h 锅炉,已配备低氮燃烧机且我公司定期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锅炉的排口进行监测,符合排放标准。2.我公司案涉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公司属于初次违法,没有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二是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我公司违法行为属于正向改造,未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稳定达标排放,及时整改的可以免予处罚。三是环评批复了我公司可以建设 10 吨/h 的锅炉,但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仅建设了2吨/h 的锅炉,我公司认为属于正向改造,没有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并且减少了污染物总量的排放,并且监测报告可以证实锅炉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同时我公司在知道此事不对之后,立即进行了改正。3.裁量不准确。一是违法行为类型裁量不准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了1吨/h以上的燃气锅炉需要编制环评报告表,我公司案涉的锅炉仅为2吨/h,吨数很小,应按照 1%-10%的下限予以裁量。二是违法行为程度裁量不准确。我公司环境保护设施并非未建设,并且我公司排放的污染物可以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因此应按照1%-10%的下限予以裁量。三是企业经济承受程度裁量不准确。《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规定了根据从业人数或者营收来认定企业的规模,我公司认为,既然局依照从业人数来认定我公司的规模,那么就应依此来对承受度进行裁量。从业人数大于20小于300属于小型企业,我公司从业人员为118人,并且大多数属于本地农民,解决了大量农民就业问题,因此我公司认为此项裁量应取-10%。综上,恳请局予以重新裁量,并结合实际对我公司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你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提出的听证申请事实、理由和证据,我局充分听取意见,业务部门研判,现对你进行释明

针对第一点,你单位于4月14日提供了新的证据,即液(气)体燃料燃烧器型式验证书,经执法人员核对后认定你单位的2吨燃气锅炉及6吨燃气锅炉均配备了低氮燃烧装置,你单位油炸生产线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因此对你第一点的陈述申辩予以采纳。

针对第二点,你单位建设的2吨燃气锅炉是给配套的油炸工艺生产线供热。2吨燃气锅炉及其配套的油炸工艺生产线未在现有环评中体现,且油炸工艺生产线新增了污染物种类(油烟)。2吨燃气锅炉及其配套的油炸工艺生产线自2023年建成投产以来,未办理环评手续(另案处理),也未经验收。虽属于首次违法并停止了违法行为,但不属于正向改造,因此对你提出案涉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针对第三点,你单位2吨燃气锅炉及油炸生产线环评类别为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0%,因无从轻从重因子,因此执法人员按中线取值为5.5%,在违法行为程度方面,你单位属于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同样因无从轻从重因子,按中线取值为5.5%,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文件中,对于比例裁量依据为《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规模划分办法(2017)》中各行业的营业收入,没有营业收入的行业,依据从业人员数量。你单位行业类别为食品制造业,属于工业企业范畴,20人≤从业人数<300人且300万≤营业收入<2000万的属于小型企业。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为49961994.56元,属于中型企业范畴,从业人员为118人,属于小型企业范畴,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规模划分办法(2017)》中“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的规定,认定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 -10%,因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大于小型企业上限,故取值为-1%。故对提出的裁量不准确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规定重新判定、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1)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裁量百分值为1%-10%,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你单位2吨/h燃气锅炉及油炸生产线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取值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在用2吨/h燃气锅炉配备低氮燃烧设施、油炸工艺生产线安装油烟处理设施,取值5.5%;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2吨/h燃气锅炉自2023年11月份开始使用,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取值15.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停用2吨/h燃气锅炉,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为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26.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落实<沈阳市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中涉及生态环境领域从轻、从重处罚适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企业经济承受度、违法次数等因素,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企业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工业行业从业人数大于20人小于300人或者营业收入大于3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属于小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工业(制造业)、食品制造(C14)行业,2024年营业收入为49961994.56元,从业人员为118人,属小型企业,小型企业依据营业收入在-1%至-10%区间进行比例裁量。鉴于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49961994.56元,按营业收入比例裁量,上限取值-1%。

2.从轻、从重处罚适用情形: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的,裁量标准-1%--10%,你单位初次实施违法行为,采用中线取值-5.5%。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你单位在责令整改期限前涉案锅炉已停止使用,属于完成整改,取值-10%。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16.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6.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6.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为10%。调整后裁量百分值10%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万元,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本案取法定罚款金额下限处罚                                                                                          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编: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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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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