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08号
姓名:邓娜
身份证件号码:210181************
地址:新民市前当堡镇*****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经营的养殖场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经营的养殖场所位于新民市公主屯镇关家窝堡村,主要经营项目为生猪饲养销售。2025年租赁猪舍,2月开始养殖活动,目前存栏生猪2080头。具有防渗功能的尿液储存池3个,每个容积约345立方米。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养殖场所产生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由厂区流淌到厂区西侧的沟渠,沟渠没有有效的防渗措施,已通过无人机进行航拍取证。经对你委托代理人洪某某调查询问,其阐述你养殖场没有营业执照,从养殖到目前共产生猪粪水约490立方米,尿液储存池在冬季冻裂导致猪粪水外溢,并承认你经营的养殖场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向厂区外西侧自然沟渠内。因此你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5月1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16日由执法人员张珣和郑宇制作,证明了你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至环境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9日由执法人员张珣和郑宇制作,证明你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至环境的事实);
4、《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5年5月13日执法人员由张珣和郑宇拍摄,证明了你养殖场所的位置,排放养殖废弃物的方式和事实证据);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30日由张珣和郑宇制作,证明了你养殖废弃物已经停止排放并对排放口进行封堵的事实);
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5年5月19日由委托代理人洪某某提供,证明了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5年5月19日由委托代理人洪某某提供,证明你养殖场所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粪污委托处理(购销)协议》《饲养场(小区)粪肥利用台账》(2025年5月19日由委托代理人洪某某提供,证明你养殖场所养殖废弃物的去向)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0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比取值为20%,你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百分比取值为20%。未造成水体污染的百分比取值为10%,你违法行为未造成水体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50立方米以下的,百分比取值在1%-6%之间。经估算,养殖场排放的养殖废弃物约40立方米,根据排放比例取值5%;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为5%,你属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者生态破坏程度:没有信访、投诉、举报百分比取值为0%,你未收到信访、投诉、举报,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0%。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按比例裁量,取值-20%;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复查时发现养殖场已对损坏的尿液储存池进行修复,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取值-10%;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情况:2025年5月27日,委托代理人洪某某与辽宁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就案涉违法行为致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评估,属于积极配合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取值-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0%)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0%-20%-10%-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500元。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珣 、郑宇 电 话:27627866
地 址: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