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91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天鹰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凤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7845573243
地址: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06年,主要从事钢结构、彩板复合板、C型钢檩条加工、销售等,主要产品是钢结构件,主要工艺为钢板-切割-组立-焊接-矫正-人工除锈-喷漆-成品,于2006年11月27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于2009年12月15日取得《关于辽宁天鹰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新环验字〔2009〕52号)。按照你单位取得的环评批复及验收要求,你单位喷漆工艺应使用封闭喷漆设备间,使用吸附棉去除漆雾。稀释剂以及底漆、面漆中的二甲苯,通过活性炭吸附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炭定期更换。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车间内已建有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但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正在办公楼前的空地上进行露天喷漆,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因着急交付,车间空间不足,于4月28日开始露天喷漆,一共持续2天时间,每天喷约半吨产品,使用漆量约100公斤。因此,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问题线索截图》(2025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李忠英、廉辉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忠英、廉辉制作,记录你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状态、地理位置、环保手续办理、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及你单位正在办公楼前的空地上进行露天喷漆,没有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5月7日由执法人员李忠英、廉辉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办理、生产产品、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露天喷漆持续的时间及原因、使用喷漆量及种类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5月12日由执法人员李忠英、廉辉制作,记录你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状态、地理位置、环保手续办理、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现场原位置露天喷漆现场已拆除、无喷枪和气泵设备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整改完成);
5、《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501WSHX40325)(2025年5月7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单位使用的喷漆种类及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等);
6、《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7日、2025年5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关于辽宁天鹰钢构彩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新环验字〔2009〕52号)《排污许可证》(2025年5月7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利润表》《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025年5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9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21》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别: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百分值为31%-40%,经现场调查,你单位在办公楼空地露天喷漆工艺,属于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但已有喷漆间并配有污染防治设施,取下限31%;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在对你单位整改期限复查时,你单位已全面整改完成,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6%。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制造业)工业行业,2000万元≤营业收入<40000万元、300≤从业人员<1000人,应为中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利润表》《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显示,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为约为6700万元,从业人员为16人,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至-10%,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值-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6%-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3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应为70000元(200000元×35%)。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4)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忠英、廉辉 电 话:27627866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9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