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113-1号
当事人姓名:吴忠阳
身份证件号码:210111************
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所属单位沈阳永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8月16日成立,主要经营饲料生产、生物饲料研发、饲料原料销售等。你单位于2022年7月25日取得《关于沈阳永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辽中审字【2022】19号),于2023年2月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2月8日,管理级别为简化管理。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走航发现你单位厂区西侧有一条结冰沟渠,现场核实为于台一排干。经进一步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西南侧墙体外有一根水泥管接入排干中,排干旁边设有沈阳永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字样标识牌,水泥管无水流排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无法提供自主验收相关材料。
经对你调查询问,你承认你单位为间歇式生产,2023年投产至今实际生产时间大约70天,生产废水及清洗废水因污水处理设施未达到预期处理能力未外排,长期储存于你单位建设的两个污水暂存池(一个约1300立方米,一个约500立方米)内,于2025年1月6日与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般废物处置协议,并于2025年1月10日转运过一次生产废水,至今未进行自主验收。因此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你作为你单位经理,负责你单位全部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样应当承担责任,故应当依法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席春海、谷嵩提供,证明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5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席春海、谷嵩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经营地点、你单位的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办理、你单位厂区西侧沟渠、排污口、生产状态、生产废水排放及储存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水委托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不外排,但由于未进行自主验收,因此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席春海、谷嵩制作,询问对象为你,记录对你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开工建设及投入生产时间、主要产品、生产线建设数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生产废水排放及处理、环保手续办理、未验收原因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水委托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不外排,但由于未进行自主验收,因此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3月6日、2025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席春海、谷嵩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及除臭设施建设、生产产品、生产设备及使用、生产废水储存设施及使用现场等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实际投产,生产废水储存在污水暂存池内,未外排);
5.《营业执照复印件》《吴维光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吴忠阳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7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6.《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关于沈阳永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沈环辽中审字〔2022〕19号)《辽宁省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复印件》(2025年3月7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厂房租赁合同》(2025年3月7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单位厂房系租用);
8.《设备购买合同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025年3月7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设备出售情况);
9.《电费缴费明细》(2025年3月7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实际投入生产);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5年3月7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单位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及企业规模);
11.《一般废物处置协议复印件》《费用结算凭证复印件》《沈阳永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辽中)-中化》(2025年3月7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水去向及转运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不告〔2025〕113-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及《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7)》的相关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中线取值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安装除臭设施,生产锅炉已配套安装治理设施,但未开展验收工作,从轻从重情节相抵,中线取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于2023年3月份开始投入生产,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但累计生产时间短,从轻从重情节相抵,中线取值15.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现已停止生产,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生产废水未外排,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26.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中从业人数小于10人的属微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数为1人,属于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在-11%至-18%之间进行裁量,按照你单位从业人数比例裁量,取值-18%。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6.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8.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8.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7万元,鉴于裁量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我局应对你处以伍万元的罚款。
鉴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污水排放口排放废水,你单位建设了两座防渗污水暂存池,同时你单位委托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废水,未外排也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另外考虑到你单位间歇生产,实际投产时间较短,现已停产,整改及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要认真学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熟悉并掌握相关要求,履行企业负责人责任,保留学习记录。
2.你要按照你单位的环评文件及取得的环评批复要求组织你单位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积极主动组织验收工作。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如再次发生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情况,我局将对你依法从严查处。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