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61号
当事人名称:布卢富污水处理(沈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达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1071NX6E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街道沙河站社区林盛家园3号111
我局于2025年4月10日依据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交办线索为“2025年4月3日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布卢富污水处理(沈阳)有限公司陈相街道污水处理站出水检测总氮超标”。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20年2月24日,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环保技术、环保设备技术开发及技术咨询,主要从事污水处理站运营服务。你单位污水处理工艺为“A²O+MBR”工艺,实际日处理能力为4000吨,处理后排入北沙河。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负责运维的陈相街道污水处理站从2024年9月至今,两套污水处理设备共计使用除磷药剂10袋,与实际应使用量偏差较大,2025年1-3月份共使用除磷剂725公斤,与正常运行污水处理防治设施需要每月使用量1500公斤不符。另发现你单位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底未与任何三方公司签定污泥处置合同,未及时开展除泥作业,导致该污水处理站污泥老化、活性不足,总氮处理效果不好,造成总氮超标排放。经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钟某调查询问,其承认因无资金购买药剂导致上述违法事实发生,因此你单位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0日由执法人员刘群、王禹、王海洲,执法证号:06010015171、06010015187、06010015234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除磷剂使用情况以及造成总氮排放超标的原因);
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禹、王海洲,执法证号:06010015187、06010015234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钟某,记录询问情况,证明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告知总氮排放超标的检测结果,你单位除磷剂添加量不足且污泥老化、活性不足,最终导致总氮排放超标);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王禹,执法证号:06010015187拍摄,记录现场情况以及你单位除泥整改情况);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3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钟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5、《检测报告》沈中天技服2025第T003(19)号(2025年4月10日由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总氮排放超标情况);
6、《药品使用明细表》(2025年4月13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钟某提供,记录该水站1-3月份除磷剂使用情况);
7、《苏家屯区农村污水处理站剩余污泥处置项目情况说明》(2025年4月15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钟某提供,记录该水站污泥处置单位变更情况);
8、《苏家屯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站)委托运营管理合同》(2025年4月15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钟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负责运维陈相污水处理站的合同依据);
9、《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4日、2025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王韬翥,执法证号:06010015577、06010015738制作,询问对象为辽宁某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多名员工以及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记录询问情况,证明辽宁某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你单位提供污水污染因子检测服务,并将其中的粪大肠检测项目外委给辽宁某业检测有限公司实施,某泷公司的相应检测行为不符合操作规范,为你单位出具的粪大肠检测报告未按照HJ347.2-2018标准进行采样和保存,涉嫌存在出具不实、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10、《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7日由辽宁某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11、《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3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王韬翥,执法证号:06010015577、06010015738制作,询问对象为辽宁某业检测有限公司经理胡某某,记录询问情况,证明辽宁某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某业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委托合作关系,将你单位粪大肠检测项目委托给某业公司实施,某泷公司在采样、保存、送检等过程中均存在违反操作规范的行为);
1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3日由辽宁某业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13、《委托测试合同》(2025年4月23日由辽宁某业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针对你单位运维的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项目,辽宁某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某业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委托合作关系)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4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33号)通知你单位于2025年5月16日在我局听证室公开举行听证。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13时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明达提出如下陈述申辩理由:
1.在3号和10号检查中,总磷都是合格的。污水处理日常运行中,除磷剂是否添加,需要根据污水站来水中总磷含量以及运行过程中生物除磷效果进行调整的。如果正常运行生物除磷能达到排放标准,就不需投加化学除磷剂;如果正常运行生物除磷,不能达到排放标准,则需要投加除磷剂进行化学辅助除磷。除磷剂需要投加,投加量也不是固定的。来水量大、总磷含量高,投加除磷剂量就会大;来水减少,总磷含量降低,投加除磷剂量就会减少,或不用添加。污水处理工艺要求,除磷剂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投加,而不是按照固定比例进行添加的。现出水总磷达标,所以不存在除磷剂添加不足问题。
2.关于污泥老化,活性不足问题。我司经过公开招标,中标后与苏家屯水务局签订了《苏家屯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站)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其专用合同条款第5条“合同价款计算及支付方式”中明确“运营服务费不包括膜和水泵更换费用以及污泥处理费用”。苏家屯水务局已经与第三方“辽宁某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泥处置服务合同。除泥不足,泥龄老化,活性不足问题我司已经多次向苏家屯水务局报告,要求协调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及时除泥。我司尽到了告知的义务。近期,在接到贵局通知后,“辽宁某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经积极进行了除泥工作,现污泥泥龄老化,活性不足问题已经解决。我司与“辽宁某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为本污水处理站的第三方运维服务公司,其除泥问题造成的损害,不应由我司承担责任。
3.关于总氮超标0.94倍。2025年4月10日监测报告结果是采集污水处理站的瞬时水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明确总氮的排放标准为24小时日均值。城镇污水排放指标是日均值,其原因是污水处理厂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如下特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来水,其污染物种类和浓度以及数量是波动的不可控制。本项目农村污水处理站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相比,存在收集系统规模小、设施不完善,来水水质、水量变化大,没有调节能力。对设施易造成冲击,出水指标易出现波动。c、理解排放标准的“日均值”概念,应该是在定义数值的上下,允许监测数据在合理范围内波动。综上情况,结合执法监测现场采样结果为除总氮超标0.94倍外,其他监测指标均达标的现状,我公司认为,污水站是正常运行,总氮出水数据出现了波动,不存在“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的行为。恳请贵局够接纳我们的意见,同时考虑政府拖欠巨额运营费,我公司还能自己借贷维持运行的现实情况,不对我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我们今后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提高标准,保证安全、稳定的运行。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充分听取你单位提出的意见,经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一点“出水总磷达标,所以不存在除磷剂添加不足问题”,2025年4月1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负责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的辽宁某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涉嫌存在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辽宁某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你单位2025年度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服务,你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化验室,与辽宁某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恶意串通(该单位检测前通知你单位,你单位得到消息后投放除磷剂才检查合格),辽宁某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被立案处罚。故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二点:听证会之后,你单位虽提供了通知第三方运维单位除泥的证据,但在第三方运维单位没有及时除泥的情况下,你单位没有进一步催促,并且在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这一年多以来,也没有多次就泥龄老化问题向苏家屯水务局报告,而是放任现状继续运维该污水处理站,没有尽到谨慎勤勉的义务。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三点: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你单位污水处理设备一直没有进行除泥。由于没有及时除泥,泥龄老化,活性不足,造成总氮不能稳定达标排放。
综上,本案不符合免罚或从轻处罚条件,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四十九)》的规定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裁量标准为1%-5%,你单位因未按操作规程投药、除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总氮超标0.94倍,其它污染物均能达标,取档次内中线裁量,取值3%;(2)废水类别,非工业废水的,裁量标准为1%-5%,该水站主要处理陈相街道的居民生活废水,但由于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中总氮超标0.94倍,属于超标1倍以下,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取档次内上限裁量,取值5%;(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上的,裁量标准为6%-10%,该水站实际日排放量为4000吨,远超裁量上限10吨,取档次内上限裁量,取值10%;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裁量标准为1%-5%,你单位已委托三方进行除泥服务,但由于资金问题未购买药剂,取档次内中线裁量,取值3%;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标准为1%-5%,你单位能够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裁量标准为1%-10%,你单位总氮排放超标0.94倍且排放量较大,取档次内中线裁量,取值5.5%。
以上裁量百分值总计31.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你单位从事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属于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为4人,2024年由于你单位被拖欠运维费用,无营业收入,为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18%,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8%。
综上所述,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1.5%)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1.5%-18%),调整后的百分值(13.5%)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10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13.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502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晓风(06010015247) 电 话:62175121
王海洲(06010015234)
刘群(06010015171)
王禹(06010015187)
地址: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12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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