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26号
当事人姓名:王涛
身份证件号码:210122************
住址:辽宁省辽中县于家房镇*****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经营的养殖场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北三路安民巷1002号,因现场检查时你经营养殖场育肥猪已存栏,按照防疫要求,执法人员未进入场区内,于是采用无人机进行检查,航拍发现你经营的养殖场建设猪舍三栋,其他设施建设情况无法判断。
经对你调查询问,你承认你经营的养殖场系租用沈阳市辽中区某畜养殖场,于2024年11月1日与该养殖场经营者胡某某签订租赁协议,你租用该养殖场后于2025年2月20日开始购买育肥猪仔猪,从事育肥猪养殖,共进育肥猪仔猪5926头,养殖过程中死亡46头,现存实际栏育肥猪5880头,每栋猪舍产生的猪粪、猪尿进入北侧第1栋猪舍和第2栋猪舍中间的贮存池,经干湿分离后尿液进入氧化池暂存,干粪在凉粪场暂存,最后猪粪和猪尿由沈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剩余部分交由与你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的农户还田使用。
经对胡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沈阳市辽中区某畜养殖场于2020年建设,2022年年底建成,由北至南建有东西长约85米、南北宽约38米的猪舍3栋,北侧第1栋猪舍和第2栋猪舍之间建有粪污贮存池1个、锅炉房1个,安装1吨生物质锅炉1台,北侧第2栋猪舍和第3栋猪舍之间建有锅炉房1个,安装0.1吨生物质锅炉1台,2台生物质锅炉均安装水浴除尘器、燃料均为生物质颗粒燃料,养殖场西侧建有冷库1个,猪舍东侧建有封闭式储粪池8个、氧化池1个(容积约7500m³)、干湿分离机1套、晾粪场1个。养殖场设计育肥猪最大存栏量为7500头,因疫情和资金原因,建成后未使用,现已租用给你使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畜牧业03”的规定,沈阳市辽中区某畜养殖场环评类别为报告书,但该养殖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至现场检查之日发现,该养殖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法律追溯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该养殖场“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处罚。因该养殖场现已由你租用后投入使用,因此,你经营的养殖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关于申请对违规补栏养殖户开展工作的函》《执法派单》(2025年3月12日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办事处提供、2025年3月1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的位置、周边、养殖设施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养殖粪污处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已投入使用);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的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养殖场已建成);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记录对你的基本信息、养殖场的建设时间、租用和养殖时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养殖粪污去向、环保手续办理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系租用、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5.《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3日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养殖实际建设者胡某某,记录对胡某某的基本信息、养殖场开始建设及建成时间、养殖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是否从事养殖、环保手续办理、养殖场租用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养殖场由胡某某建设、由王涛使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6.《营业执照复印件》《王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3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7.《胡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3日由胡某某提供,证明沈阳市辽中区某畜养殖场经营者身份信息);
8.《养猪场租赁合同》(2025年3月13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租用沈阳市辽中区某畜养殖场从事育肥猪养殖);
9.《畜禽养殖场粪污消纳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沈阳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地承包合同》(2025年3月13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产生的粪污去向及综合利用情况);
1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4月2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已办理排污许可登记);
11.《照片》(2025年3月13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粪污暂存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
12.《动物检疫证明》(2025年3月13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育肥猪养殖数量);
13.《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3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对你调查询问情况、对胡某某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1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4月4日由你拍摄,记录对你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育肥猪仍在存栏,未完成整改)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2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经营的养殖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畜牧业 03”的规定,环评类别应为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取值1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经营的养殖场已建设防渗漏粪污暂存设施并正常运行,但未开展验收工作且已与三方公司签订粪污资源化利用处理协议,取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6%-10%。你于2025年2月20日开始补栏并投入养殖,2025年4月4日调查终结时你经营的养殖场猪仍有存栏,正常生产,取值8%;
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裁量百分值为6%-10%。2025年4月4日复查时,你未采取整改措施,取值8%;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实施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共计37%。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落实〈沈阳市从轻行政处罚清单〉中涉及生态环境领域从轻、从重处罚适用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你经济承受度和违法次数,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方面,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一般自然人裁量标准为-11%— -20%,你为自然人,取值-20%;
2.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方面,初次违法的, 裁量百分值为-1%— -10%,你是初次违法,取中值-5.5%。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2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7%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7%-2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1.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1.5万元。考虑到你为自然人,本案中你与你经营的养殖场在法律上具有同一性和一致性,故本案不再实施双罚,同时鉴于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