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21-1号
当事人姓名:韩宝夺
身份证件号码:210122************
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老关坨乡******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所属单位沈阳鑫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腰截子村,生产经营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大帮牛村1001-3号,占地面积约8亩,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肠衣制品及副产品加工、销售;畜产品收购。你单位利用猪小肠生产肠衣,生产工艺为原料-刮肠机-清洗-腌制-控干-成品。你单位于2024年12月建成,2024 年 12 月3日取得《关于沈阳鑫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辽中审字〔2024〕28号),案涉建设项目于2025年2月中旬进行试生产。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运营状态,正在进行刮肠、清洗和烘干工序,生产车间建有两台刮肠机,另建有一座污水处理设施,该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使用。在你单位厂区西北角有一台正在使用的2蒸吨生物质锅炉,已配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该锅炉未取得审批(另案处理)及验收手续,按照你单位取得的环评批复规定,你单位用于生产和供热的锅炉为一台配有低氮燃烧装置的1t/h蒸汽发生器。
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其承认你单位于2025年2月中旬开始生产,并购买二手生物质锅炉,用于生产和供暖使用,购买和安装费用为六万八千元,因生物质颗粒热值不够,所以锅炉燃料改为燃煤。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另查,你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你为法定代表人,由你一人100%持股。
综上,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你作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你单位全部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样应当承担责任,故我局依法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3月1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展、王远泽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生产经营地点、环保手续办理、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生产状态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张展、王远泽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记录对张某的基本信息、主要经营范围及产品、生产工艺、环保手续办理、生产设施建设、生产状态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4.《关于沈阳鑫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辽中审字〔2024〕28号)(2025年3月11日,由你单位经理张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5.《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张某身份证复印件》《韩宝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2025年3月1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你和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展拍摄,记录对你单位生产废水外排井、生产状态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投入生产);
7.《手机短信/彩信截图》《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公开平台截图》(2025年3月12日由你委托代理人张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8.《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3月10日、2025年3月17日有执法人员张展、王远泽拍摄,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9.《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2025年3月16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企业规模);
10.《后督察照片(图片)》(2025年由执法人员张展、王泽远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停产、购买的燃气锅炉待安装)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2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建有一台2蒸吨生物质锅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版)》规定属应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因其建设项目规模较小,按照锅炉吨位取值2%;(2)配套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 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在用锅炉已建设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取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于2025年2月中旬投入生产,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0日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现已停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 0%。
各裁量要素总计百分值为 12.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方面: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中从业人数小于10人的属微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数为1人,属于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在-11%至-18%之间进行裁量,比例取值-18%。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12.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5.5%。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本案取最低法定罚款金额处罚,故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