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34号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2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34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鑫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宝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MA10B3DBX9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腰截子村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腰截子村,生产经营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大帮牛村1001-3号,占地面积约8亩,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肠衣制品及副产品加工、销售;畜产品收购。你单位利用猪小肠生产肠衣,生产工艺为原料-刮肠机-清洗-腌制-控干-成品。你单位于2024年12月建成,2024年12月3日取得《关于沈阳鑫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辽中审字〔2024〕28号),2025年2月中旬试生产,未能提供环保验收手续,按照环评批复规定,你单位刮肠废水经收集后外售、不外排。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运营状态,生产车间建有两台刮肠机,另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一座,该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使用。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生产废水通过院内管网向厂区外污水管网排放,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辽中分中心对你单位生产废水现场采样检测,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见证采样过程。2025年3月14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辽中分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LZQHJ-JSFW-20251001)显示,你单位厂内排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567mg/L、氨氮浓度307mg/L、总磷浓度35.3mg/L、总氮浓度724mg/L;厂外排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397mg/L、氨氮浓度268mg/L、总磷浓度31.5mg/L、总氮浓度632mg/L;车间存水井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449mg/L、氨氮浓度96.2mg/L、总磷浓度48.7mg/L、总氮浓度221mg/L。根据你单位取得的环评批复要求,生产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浦西小邦牛污水处理站处理,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等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标准要求。另根据辽宁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三维荧光水指纹比对污染溯源分析报告》(标普检字(2025)第140号)显示,你单位生产车间废水和污水站进水口废水相似度为97%;你单位厂内生产废水和污水站进水口废水相似度为73%;你单位厂外排口和污水站进水口废水相似度为100%。根据以上监测结果,你单位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标准。因此,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3月1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展、王远泽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生产经营地点、环保手续办理、生产设施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生产状态、对你单位生产废水采样监测等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张展、王远泽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记录对张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经营范围及产品、生产工艺、环保手续办理、生产设施建设、生产状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生产废水排放、告知你单位等待监测结果等调查询问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6日,由执法人员张展、王远泽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记录对你单位生产状态、污水处理站是否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工艺、执行的排放标准、污水去向、告知监测结果、超标原因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0日、2025年3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6.《监测报告》(报告编号:LZQHJ-JSFW-20251001)(2025年3月1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辽中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厂外排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氨氮浓度、总磷浓度、总氮浓度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标准);  
    7.《三维荧光水指纹比对污染溯源分析报告》(报告编号:标普检字(2025)第140号)(2025年3月15日由执法人员张展提供,证明你单位厂外排口和污水站进水口废水相似度100%);  
    8.《2021年某污水处理站工程实施方案》(2025年3月16日由执法人员张展提供,证明某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标准);  
    9.《用水情况说明》(2025年3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每日用水量);   
    10.《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2025年3月16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11.《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3月10日、2025年3月17日由执法人员张展、王远泽拍摄,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12.《后督察照片(图片)》(2025年4月1日由执法人员张展、王远泽拍摄,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停产、加装生产污水贮存罐,不再外排生产废水,正在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三)》的相关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两倍以上的,取值20%。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辽中分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你单位厂外排口生产废水中化学需氧量:379mg/L(标准限值50mg/L); 氨氮268mg/L(标准限值10mg/L);总磷31.5mg/L(标准限值0.5mg/L);总氮632mg/L(标准限值15mg/L),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标准两倍以上,取值20%;(2)超标污染物数量3个以上,取值10%。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均超标,取值10%;(3)污染物排放量(日)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取值1%。你单位为一般排污单位,配备水循环系统,日用水量为0.1吨,取值1%;(4)超标污染物种类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取值5%。超标污染物不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取值5%;

2.违法频次,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外排污水进入浦西小邦牛城镇污水处理厂,取值0%。     

各裁量要素合计为41%。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数1人,属于微型企业,裁量幅度-11%至-18%,按比例裁量,取值-18%。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你单位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并停止生产,取值-10%。

最终裁量减少百分比为28%。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1%)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3%。调整后总计百分值(13%)乘以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3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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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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