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48号
当事人姓名:张素静
身份证件号码:210122************
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
我局于2025年3月29日根据朱家房镇政府移交线索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照片显示“城管局入户排查时,张素静蛋鸡场直接将鸡粪堆放在鸡舍南侧的空地处,堆放鸡粪处紧挨村内坑塘”。
经查,你在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朱家房社区自家宅基地从事蛋鸡养殖,建有南北长约50米、东西宽约7米的鸡舍1栋,鸡舍南侧建有四周及地面为水泥结构、墙高约0.8米的两个小型储粪槽,另建有三面红砖水泥结构、墙高1.5、地面铺设红砖、红砖下面铺设塑料布防渗、上方石棉瓦盖用于防雨的鸡粪暂存池1个,鸡舍内产生的鸡粪由刮粪机清理至两个小型储粪槽内,再用推车运至鸡粪暂存池内暂存,现存栏蛋鸡2400只。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蛋鸡养殖过程中将产生的鸡粪堆放在你经营的养殖场南侧的储粪槽外,堆放鸡粪处的地面无防渗措施,并紧邻村内坑塘,堆放量约4立方米。经对你调查询问,你承认因农活多,未及时将鸡粪清理干净,直接堆到鸡舍南侧空地。因此,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执法派单》(2025年3月29日由沈阳市朱家房镇人民政府、2025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提供,证明线索来源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经营地点、鸡舍建设、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蛋鸡养殖数量、堆放鸡粪地点及堆放量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记录对你的基本信息、你经营的养殖场的基本信息、鸡舍建设、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蛋鸡养殖数量、养殖粪污去向、鸡粪储存池外堆放鸡粪的原因及堆放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31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养殖状态、堆放鸡粪的地点、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及使用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5.《张素静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31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你的身份信息);
6.《证明》(2025年3月31日由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朱家房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养殖品种和养殖数量情况);
7.《情况说明》(2025年3月31日由你提供,证明你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情况);
8.《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3月31日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对你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9.《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4月7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你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已将堆放在鸡舍南侧空地上的鸡粪清理至鸡粪暂存池内,完成整改)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4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本案采用中线法裁量,综合考虑你系初次违法,配合检查,积极整改,已将鸡舍南侧空地上的鸡粪清理完毕,但你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故本案取档次内取中值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