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85号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7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85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三合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山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313224080N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东牛心坨村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交办线索为“沈阳市三合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11月22期间,出具的《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中,大量不同型号的机动车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检查内容中发动机控制单元的CALID完全一致,CALID同为“3L1G********0853”涉及车辆112台(次)”。

经查,你单位位于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东牛心坨村,经营范围为机动车检测服务,共有6条机动车检查线,其中机动车尾气检查线4条,机动车安全检查线2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动车尾气检查线和机动车安全检查线均处于正常检车状态。执法人员调取了你单位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10月10日共45台车的检车视频和检车报告,其中CALID编码符合“网红码”特征。

经询问你单位9名引车员,确认你单位从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10月10日在车辆OBD检测不合格时,利用外挂设备,让车辆OBD系统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的尾气检验报告,共45台车使用过作弊设备。

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其承认因为有的受检车辆因OBD系统存在故障码无法通过检测,使用OBD外挂设备可以让车辆通过OBD检测,于是在2024年7月份购买一台OBD作弊器并开始使用,有机动车存在故障码不能通过OBD检测时使用该作弊器保证受检车辆通过OBD检测,该OBD作弊器两端有数据接口,一边能插车上,一边能插OBD 检测仪上。每次使用都是由其告诉引车员,然后他们操作使用的,一共检测了45台车、47车次,因为有两台车尾气没合格,重新检测了一次,所以有两台车检测了两次OBD系统。

经询问你单位工作人员礼某某(授权签字人),其承认正常按照国家标准,每台车的CAL ID码是不一致的,但是通过实际检测中你单位发现有个别车型存在CALID码一致的情况,例如捷达、大众、比亚迪等都存在过类似的情况。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交办线索中在你单位受检的112台机动车中65台机动车属于车型相同,因此CALID编码相同;剩余47台受检机动车中2台车辆存在复测情况,实有45台受检车辆存在车型不同但出具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中CALID编码一致的情况,故认定你单位出具CALID同为“3L1G********0853”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涉及车辆为45台,你单位对上述车辆进行检测时使用OBD作弊器使不合格受检机动车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共收取机动车尾气检测费用4500元(100元/台)。因此,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省厅推送第一批、二批网红码(沈阳)23.8.24-24.11.22》(2025年4月2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2024年11月29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5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你单位经营地点、检车线建设、OBD检测系统、抽查部分受检车辆检测报告等现场检查情况、检车线使用、检车设备及现场随机调取部分受检车辆检验报告CALID编码符合“网红码”特征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抽查在你单位检测的机动车CALID码相同,均为“3L1G********0853”);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4月2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单位营业状态、机动车安全检查线、机动车尾气检查线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正常经营);

4.《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4月23日由执法人员李冲拍摄,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以及你单位工作人员(引车员 、授权签字人)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5.《授权委托书》、《山宇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员工《身份证复印件》11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6060502A064)(2025年4月23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山宇以及你单位员工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身份信息);

6.《“网红码”情况一致受检车辆明细表》(2025年11月29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提取,证明你单位“网红码”一致受检车辆数量);

7.《检测车辆收费明细表》(2025年4月23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网红码”一致受检车辆检测收费情况);

8.《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5日、2025年4月24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记录对马某的基本信息、营业状态、部分受检车辆检验报告CALID编码符合“网红码”特征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9.《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15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山宇,记录对山宇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机动车检测费用、受检机动车CALID编码、OBD作弊器使用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知晓正常情况下机动车CALID编码唯一性);

10.《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工作人员吴某某,记录对吴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检车流程、车辆OBD检测使用的仪器、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车辆以及OBD作弊器提供人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11.《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工作人员张某某,记录对张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检车流程、车辆OBD检测使用的仪器、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车辆以及OBD作弊器提供人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1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工作人员郭某某,记录对郭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检车流程、车辆OBD检测使用的仪器、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车辆以及OBD作弊器提供人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1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工作人员林某,记录对林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检车流程、车辆OBD检测使用的仪器、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车辆以及OBD作弊器提供人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1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工作人员王某,记录对王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检车流程、车辆OBD检测使用的仪器、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车辆以及OBD作弊器提供人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15.《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工作人员韩某,记录对韩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检车流程、车辆OBD检测使用的仪器、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车辆以及OBD作弊器提供人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16.《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工作人员许某某,记录对许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检车流程、车辆OBD检测使用的仪器、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车辆以及OBD作弊器提供人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17.《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工作人员张某某,记录对张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检车流程、车辆OBD检测使用的仪器、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车辆以及OBD作弊器提供人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18.《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6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工作人员山某某,记录对山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检车流程、车辆OBD检测使用的仪器、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车辆以及OBD作弊器提供人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19.《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11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工作人员礼某某,记录对礼某某的基本信息、工作单位和工作内容、入职时间、工作流程、检测报告签字授权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025年3月工资表》《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2025年4月23日、2025年5月6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从业人数和职工缴纳保险情况、你单位企业规模);

21.《召回计划》(2025年4月2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开始召回问题车辆进行复测,已开始进行整改);

22.《承诺书》(2025年4月2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马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承诺情况);

23.《检车统计表》(2024年4月2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证明你单位引车员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进行检测的车辆数量情况、其中两台机动车存在重复检测情况);

24《情况说明》(2025年5月6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提供,证明你单位“网红码”一致车辆数量情况);

25.《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5月6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以及引车员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6.《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罚〔2024〕171号)(2025年5月15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提供,证明你单位因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于2024年8月30日被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了行政处罚)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8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1)》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次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裁量百分值为41%-60%,根据《关于机动车检测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规定,出具虚假报告3次及以上至1000次的取值41%-50%,2024年你单位共出具45份虚假检测报告,按比例裁量,取值41%。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10%,2024年8月30日,你单位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我局处以行政处罚(沈环罚〔2024〕171号),你单位一年内两次违法,取值10%。

3.配合调查情况:是否配合检查,不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1%-10%,2024年12月15日第一次对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拒不承认使用作弊设备进行OBD系统检测,2025年4月23日在执法人员调取检车录像,通过你单位工作人员(引车员)观看检车视频,你单位才承认存在使用OBD作弊器检测车辆,取中值5.5%。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56.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2023版)》第六条、第八条第一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关于机动车检测OBD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百分比取值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10人≤从业人员数<100人的为小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你单位从业人员23人,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至-10%,按比例裁量,取值-9%;

2.从轻、减轻处罚调整幅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召回车辆进行复检的,按照召回车辆占违法车辆台数的比例,减少1-5%。你单位受检机动车CALID同为“3L1G********0853”涉及车辆为45台,你单位对上述车辆进行检测时使用OBD作弊器使受检机动车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你单位制定召回计划并计划对问题车辆进行复检,提交召回计划时已对7台问题车辆进行复测,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取值-1%。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6.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6.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3.25万元(46.5%×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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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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