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90号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4日   来源:于洪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90号

当事人姓名:高俊

身份证件号码:210114************

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光辉乡*****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根据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于洪区光辉街道佟李家村一养殖场南侧存在一处污染物渗坑,养殖场外人工排污管口处有污泥,疑似通过该排污管向渗坑内排放污水,养殖场东北角院墙外堆放大量畜禽养殖粪污,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查,你经营的养殖场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佟李家村,现场情况与线索内容一致。因防疫要求,现场由你配合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猪舍进行现场勘察,现生猪存栏数为140头,一共有5个猪舍,4个猪舍面积约130平方米,1个面积约80平方米,养猪废水存于你院内自建3个9立方米的水泥储存池,废水定期拉走进行还田。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院墙外东北处有3立方米猪粪露天堆存。经对你调查询问,你承认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因未建设猪粪暂存池,将养猪产生的猪粪堆放在院外东北侧墙边。因此,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线索图片》《执法派单》(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3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线索来源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王健、徐宁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62、06010015376,记录你经营的养殖场地理位置、猪舍建设、养殖品种、养殖数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去处、排放量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未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24日由执法人员王健、徐宁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62、06010015376,记录你的基本信息、经营的养殖场基本信息、养殖品种、养殖数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及排放去向、排放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20日由执法人员王健、徐宁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62、06010015376,记录你猪舍建设、排放养殖粪污及猪舍内排水口已封堵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4月30日由执法人员王健、徐宁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62、06010015376,记录你已将排放养殖粪污清理完毕、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完成等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已完成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并使用); 

6.《高俊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24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你的身份信息);

7.《3月份存栏报表》(2025年3月24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养殖品种和养殖数量情况);

8.《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检察建议书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2025年6月12日由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已对检察建议线索图片、检察建议书提及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将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措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9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本案采取中线法裁量,综合考虑你系初次违法,配合执法检查,已将院墙外东北处的养殖粪污清理,建设养殖粪污贮存池并投入使用,停止养殖粪污外排违法行为,完成整改,但你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故本案取档次内中值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号甲206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健(06010015162)        电  话:25324812

        徐宁(06010015376)                             

地  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号甲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