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80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博创达环保科技中心
投资人:任丽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1149WW1E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闸上村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根据上级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反映“2025年3月27日夜间11点左右车牌号为鲁C****0的车辆,从你单位转运至山东的19.11吨废机油,途经锦州市被公安机关所拦截。2025年4月2日由公安机关将线索移交至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处”。
经查,你单位主要经营废机油的收购与销售。你单位环保手续齐全,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单位院内有一个400平方米厂房,厂房内有两个密闭储油罐(25立方米/个),有一台危险品车(载重量4.5吨),按省厅要求,院内和厂房内安装了3个无死角监控探头,视频可记录90日以内的内容。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营业状态,未发现有转运行为。经调查,你单位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即将此批废机油擅自向山东转移,2025年4月21日15点20分由车牌号为鲁C****0的车辆将此批废机油拉回至你单位并通过抽油管抽回到储油罐内。经对你单位负责人刘某某询问,其承认你单位未办理危废转移联单转运废机油19.11吨。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截至目前你单位2025年共回收废机油24.2吨,加上2024年底贮存废机油35.2吨,合计为59.4吨。2025年共转移废机油35.63吨,目前厂区油罐内剩余4.66吨废机油。回收与转移废机油的情况你单位提供了转移联单。调阅联单未发现其他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及超过危险废物收集量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关于由沈阳市相关地区非法转运废机油至山东省途经锦州市案情线索的报告》及其附件(2025年4月1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王健、彭守丹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62、06010015191。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院内有一个400平方米厂房,厂房内有两个密闭储油罐(25立方米/个),有一台危险品车(载重量4.5吨),院内和厂房内安装了3个无死角监控探头及通过押运将废机油拉回你单位储油罐中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王健、彭守丹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62、06010015191。询问对象为你单位负责人刘某某,记录你单位经营范围、废矿物油来源、案涉废矿物油去向、案涉废矿物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等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王健、彭守丹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62、06010015191。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过程,你单位已将废机油拉回你单位储油罐中);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4日由你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6.《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2025年5月8日由你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具备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资质);
7.《个人养老保险即时账户查询截图》(2025年5月8日由你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从业人员情况);
8.《2024年废矿物油转移台账》《2024年废矿物油入库台账》《2025年废矿物油转移台账》《2025年废矿物油入库台账》《企业情况说明》(2025年5月8日由你单位负责人刘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废矿物油的收集、转移及贮存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8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以及本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 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三十)》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涉及危险废物数量:10吨以上,裁量标准为31%-40%,你单位涉及危险废物数量19.11吨,考虑你单位2025年共回收废机油24.2吨,加上2024年底贮存废机油35.2吨,合计为59.4吨。其中2025年转移的35.63吨废机油办理了转移联单,你单位负责人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且转运前已安排他人报批转移联单,取下限31%;(2)违法行为的类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裁量标准为10%,你单位本次转运的19.11吨废机油,在锦州被公安机关截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取值10%;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为5%,你单位属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
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主要从事废机油的收购与销售,属其他未列明行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个人养老保险即时账户查询截图,你单位从业人员0人,属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18%,根据从业人数采取比例取值,判定标准为-18%;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消除危害后果的,减少20%,在执法人员第一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将废矿物油拉回至你单位并通过抽油管抽回到储油罐内,消除了危害后果,取值-2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6%-18%-2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8%,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8万元。鉴于裁量处罚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规定,本案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0万元)裁量,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号甲206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健06010015162 电 话:25324812
彭守丹06010015191
地 址:于洪区沈大路45甲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