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0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3日   来源: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02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庞大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兴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5553395695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街道办事处四方台村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根据信访投诉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线索为“市民反映林盛某混凝土公司,有物料未进行苫盖,产生粉尘扰民,希望尽快解决”。

经查,你单位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同在一个院内,你单位主要从事混凝土物料运输,举报线索提及的未苫盖物料为你单位所有。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你单位厂区东侧有1处机制砂易扬尘物料堆未覆盖、处于露天堆放状态,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物料堆长约50米、宽约25米,面积约1250平方米。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知晓因厂区东侧堆放的物料堆产生扬尘造成信访投诉,扬尘的物料堆是你单位堆放的机制砂,长约50米、宽约25米,因上料作业未能及时覆盖。因此,你单位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信访案件转办单》(2025年5月1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牛志宇、赵娜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36、06010015513,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状态、易扬尘物料露天堆放及面积测量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5月14日由执法人员牛志宇、赵娜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36、06010015513 ,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状态、经营范围、易扬尘物料露天堆放及面积测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13日、2025年5月14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

5.《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情况说明》《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025年5月1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6.《沈阳市臭氧污染天气特别管控指令》(2025年第2号)(2025年5月1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在管控期间);

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5月22日、2025年6月5日由执法人员牛志宇、赵娜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36、06010015513 ,记录对你单位物料堆覆盖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已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的规定予以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密闭不严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20%-30%。经执法人员现场实际测量及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调查询问,你单位密闭不严的物料堆面积约为1250平方米(长50米×宽25米),按比例裁量,取值22%;

2、违法频次及持续时间:(1)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经调查,你单位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2)违法行为实施时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裁量百分值为10%。根据《沈阳市臭氧污染天气特别管控指令》(2025年第2号),认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实施时段在管控期,取值1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发生的区域:(1)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10%。经核实,你单位有投诉、举报、信访,取值10%;(2)一般区域,裁量百分值为0%。经查询《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3年修订)》(沈政办发〔2023〕16号),认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的区域为一般区域,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7%。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及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一般自然人裁量标准为-11%—-20%,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或营业收入<200万元,划分为微型企业,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3649195.64万元,从业人员3名,属于微型企业,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值-11%;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单位能够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我局执法人员于5月22日复查时你单位已对厂区东侧露天堆放的物料堆覆盖完毕,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取值-10%。

调整裁量要素百分值共计-2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7%)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7%-2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6%,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牛志宇、赵娜                 电  话:13889277998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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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