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157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上辰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丛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U8JLW5A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彰驿站街道彰驿站村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根据审批科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移交线索为《经开分局建设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单》〔2025〕4号。经查,你单位位于沈阳经济开发区彰驿站街道彰驿站村,于2024年9月份开始建设,租用某公司厂房场地,建筑面积约2000㎡,主要设备有胶丝机一套(包括三个绞笼、一个牵引机)、成缆机一套、PE挤出机一套、PVC挤出机一套、冷却循环水池一个(2m×2m×2.5m)、配电柜一个,主要产品是电线电缆,主要生产工艺为铜丝(铝丝)-绞线-绝缘挤出-成缆-护套挤出-成品电缆。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房内设备均已安装完毕,生产设备尚未通电投入生产,未能提供相关环保手续。厂房内西侧存放有4个吨袋PVC原料、4包电缆填充绳、6个小工艺轴和4个大工艺轴(均为空轴)。经询问你单位负责人赵某某,其承认你单位在没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
因此,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4月1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郑小宇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郑小宇制作,证明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但尚未通电投入生产,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郑小宇制作,证明企业负责人承认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但尚未通电投入生产,目前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4月1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郑小宇摄录,证明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但尚未通电投入生产);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耿丛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5年4月1日由受委托人赵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以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沈阳上辰电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5年4月21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赵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人员情况登记表》《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025年4月10日由你单位受委托人赵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环不告〔2025〕1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一)》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未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方面,未填报环境影响报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已开工建设,取值10%;项目建设进程方面,你单位在设备安装阶段,取值22.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调查,取值0%;
3.整改情况:已停止建设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目前已停止建设,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未生产,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为32.5%。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相关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规模划分办法(2017)》规定,少于20人为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 -18%,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电缆制造),从业人员4人,因未投产暂无营业收入,以从业人员按比例裁量,取值-17%。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2.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7%),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5.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总投资额300万元的5%),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投资额300万元的1%),鉴于从轻裁量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法定罚款金额,故本案取最低法定罚款金额(3万)处罚,我局应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另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的通知》(沈环发〔2022〕66号)“(序号1)建设项目类别(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适用条件:1、项目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2、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3、被发现后即停止建设,符合相关政策可以批复的,企业书面承诺两个月内完成报告编制和受理公示;4、未造成群众信访投诉”的规定,你单位不在环境敏感区,已建成、未投产,于2025年4月21日取得环评批复,未受到信访投诉举报,符合上述免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
2.建立健全环保相关机制,加强对员工环保意识的培养,严格按照环评法相关制度执行;
3.积极落实整改事项,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执行。
联系人:郑天飞(06010015103)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