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5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6日   来源:新民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52号

当事人名称:新民市荣玉蛋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玉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81MADBHBPL48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胡台镇大昂帮牛村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胡台镇胡大线与小浑河交汇处上游700米,河道右岸存在污染线索,小浑河右岸存在明显污染带,感官呈黄绿色,疑似水下存在暗排口”。执法人员对案发地附近排查发现你单位有较大排污嫌疑。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24年2月,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主要生产产品是石蛋。生产工艺为鸡蛋-蛋清蛋黄-搅拌-食用盐-灌入蛋壳-加热-成品。你单位间断性生产,每月生产5天,你单位车间内清洗设备和清洗地面的废水经车间内地下废水收集设施收集后,汇入车间南侧沉淀池内,沉淀后排入自建的地下排水管线。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自建的地下排水管线连通厂区西侧村内雨水管网,你单位清洗生产设备和清洗地面的废水经自建的地下排水管线汇入村内雨水管网,最终去向为厂区南侧小浑河。我局现场委托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南侧沉淀池内的废水进行采样,于2025年4月1日出具《监测报告》(2025040101),结果显示你单位南侧沉淀池废水化学需氧量(1720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标准(50mg/L)的33.4倍。经对你单位经营者王玉荣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南侧沉淀池内的水就是排入村内雨水管网所剩的水,排水管线是你单位私设的,未经过村委会批准,生产约一个半月,共排放约3吨废水,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移交处理单》(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3日、4月8日由执法人员李忠英、廉辉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3日由执法人员李忠英、廉辉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情况、生产工艺、生产产品、污染设施建设、自建地下排水管排水流向及废水采样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4月3日由执法人员李忠英、廉辉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经营者王玉荣,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情况、生产工艺、生产产品、生产量、污染设施建设、环保手续、自建地下排水管排水流向及废水采样结果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4月8日由执法人员王军成、廉辉、李忠英制作,记录你单位已将自建的地下排水管线断网并封堵,证明你单位已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私设排水管线);

5.《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4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监测报告》(202504010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沉淀池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

8.《新民市荣玉蛋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外排污水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咨询意见》(2025年4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进行了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49》的规定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别,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为16%-20%,你单位自建地下排水管线汇入村内雨水管网,取中值18%;(2)废水类别,非工业废水,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化学需氧量超标33.4倍,取值5%;(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日排放生产废水约为0.07吨左右,取值1%;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经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配合调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29%。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按照当事人规模进行比例裁量,自然人裁量-20%,个体工商户裁量-19%,根据你单位营业执照显示,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9%)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9%-1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0%,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10%)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廉辉、李忠英            电  话:27627866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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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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