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66号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7日   来源:新民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66号

当事人名称:新民市绿环废机油收集站

经营者:李晓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81MA0XEXUM4Q

地址:新民市新柳街林园社区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根据上级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反映“2025年3月27日夜间11点左右车牌号为鲁CP****的车辆,从你单位转运至山东的14吨废机油被公安机关所拦截”。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6年,于2016年8月30日取得《关于新民市绿环废机油收集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审字〔2016〕81号),于2017年9月30日取得《关于新民市绿环废机油收集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新环保验字〔2017〕64号),主要经营废机油收集、存储、销售,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及固体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编号XMGF002)且在有效期内。你单位院内有一个225平方米左右篷房,篷房内有6个共80吨储油罐。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营业状态,未发现有转运行为。经对你单位经营者杨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2025年没有收集废机油的行为,查获的是2024年收集的废机油约14.68吨,以为朋友为其办理了转移联单,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于现场检查当日停止营业。你单位于2025年4月16日变更经营者,由杨某某变更为李晓非,经对你单位现经营者李晓非调查询问,其承认了解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愿意承接你单位的行政处罚。2025年4月21日12点30分,在执法人员见证下,你单位将上述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废机油(约14.68吨)全部拉回至你单位并通过抽油管抽回到储油罐内,目前厂区油罐内剩余14.68吨废机油,并处于停产状态。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关于由沈阳市相关地区非法转运废机油至山东省途经锦州市案情线索的报告》《执法派单》(2025年4月8日、2025年4月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9日由执法人员陈宇、王新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状况、经营范围及环保手续办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现场勘察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4日由执法人员陈宇、王新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经营者杨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状况、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经营范围、生产经营设备、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原因、危险废物量以及对案情线索的内容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影像资料证据》《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4月9日、2025年4月14日、2025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陈宇、冮涛制作,证明你单位全过程记录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4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排污许可证》《固体废物经营许可证》《关于新民市绿环废机油收集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审字〔2016〕81号)《关于新民市绿环废机油收集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新环保验字〔2017〕64号)(2025年4月1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经营资质及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2024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新民市绿环废机油收集站入库台账》(2025年4月1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运输方式及接收单位情况);

8、《称重单》(2025年4月1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案涉废机油数量);

9、《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6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10、《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6日由执法人员陈宇、冮涛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经营者李晓非,记录你单位经营者变更并承接你单位的行政处罚等调查询问情况);

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4月21日由执法人员陈宇、冮涛制作,记录你单位经营状态、停业时间及你单位已将废机油转回储油罐内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配合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以及本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 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三十)》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涉及危险废物数量:10吨以上,裁量标准为31%-40%,你单位涉及危险废物数量14.68吨,考虑你单位2024年收集的74吨废机油中60吨转运时办理了转移联单,你单位负责人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且转运前已安排他人报批转移联单,取下限31%;(2)违法行为的类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裁量标准为10%,你单位本次转运的14.68吨废机油去向为山东,因为之前转运的废机油去向均为鞍山,你单位负责人对跨省转运和未取得转运批准并不知情,且在锦州被公安制止,故本案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形,取值10%;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你单位属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裁量标准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未对社会造成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按照当事人规模进行比例裁量,自然人裁量-20%,个体工商户裁量-19%,根据你单位营业执照显示,你单位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消除危害后果的,减少20%,2025年3月27日夜你单位转运的废机油被公安机关截停,危废转移已终止,2025年4月9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无转移危废的经营活动,随即停业整顿,属于第一次现场检查时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取值-2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6%-19%-2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7%,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7万元。鉴于裁量处罚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规定,本案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0万元)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冮涛、陈宇             电  话:27627866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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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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