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43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玖晟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丽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109HCU61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周坨子镇安坨子村
我局于2025年3月26日根据信访舆情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投诉内容为“新民市周坨子镇安坨子村的中普集团(养猪场),露天化粪池往外流粪水,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处理”。
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4月成立,于2020年11月17日取得《关于沈阳玖晟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4.8万头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环新民审字〔2020〕101号),于2021年11月15日取得《关于建设项目验收材料收档登记表》,并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你单位建有16栋猪舍,配有污染防治设施,氧化塘占地16793平方米,总容积100758立方米,现存栏生猪22000头。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东北侧临近厂界处有一无防渗坑塘,长约10米、宽约10米、深约1米,坑塘内有养殖废弃物留存且坑塘东侧林地内有大量养殖废弃物,我局现场委托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对你单位外排养殖废弃物进行现场采样,于2025年3月28日出具《监测报告》(2025032801),结果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11800mg/L、11100mg/L、10400mg/L)、氨氮(31mg/L、29.5mg/L、27.5mg/L),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并于2025年4月8日现场告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均超标,你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存在养殖废弃物外排情况,通往氧化塘的管道堵了,临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排到该无防渗的坑塘内,由于坑塘未做防渗开春融化后养殖废弃物渗漏到场区外环境,一月份排放三次,一共向外环境排放养殖废弃物约300立方米。因此,你单位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表》(12345平台案件编号3687705)《执法派单》(2025年3月2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25日、2025年3月26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杨建伟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情况、生猪存栏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环保手续办理、养殖废弃物渗漏到外环境及对你单位外排养殖废弃物现场采样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28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杨建伟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情况、生猪存栏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环保手续办理、造成养殖废弃物排放到外环境的原因、持续时间及废水排放量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4月5日、2025年4月8日、2025年4月16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杨建伟制作,记录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清理外排养殖废弃物的过程,证明你单位于4月16日完成整改);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8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杨建伟制作,记录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将泄漏到外环境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干净并运回场内氧化塘内,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6.《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5年3月26日、2025年3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7.《监测报告》(2025032201)(2025年3月2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超标情况);
8.《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25年3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种类、养殖规模);
9.《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8日由执法人员喻桂林、杨建伟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采样结果等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违法行为);
10.《技术服务合同》(标普检字SF25176号)(2025年4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与辽宁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合同情况);
11.《关于玖晟沼液溢出对污泥处理的情况说明》(2025年4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积极清理外排养殖废弃物、回收外排废弃物量及处理费用);
12.《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关于沈阳玖晟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4.8万头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环新民审字〔2020〕101号)《建设项目验收材料收档登记表》(2025年3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3.《沈阳玖晟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超标污水溢出案致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标普〔2025〕损害评估T-022号)(2025年5月1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明细);
1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5年5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经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15.《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关于沈阳玖晟公司人员缴纳保险的情况说明》《关于沈阳玖晟养殖场运营情况说明》(2025年4月10日、2025年5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十五)》的规定予以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畜禽养殖废弃物去向:未导致水体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外排的养殖废弃物未进入水体,因此未导致水体污染,取值10%;(2)涉案固体废物量:50立方米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30%,经计算你单位外排的养殖废弃物量约300立方米,取值30%;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有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1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农、林、牧、渔行业,500万元≤营业收入<20000万元的属于中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沈阳玖晟养殖场运营情况说明》显示,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规模,取值0%;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你单位在调查终结之日前完成整改的,取值-5%;
3、开展生产损害赔偿进行比例裁量:你单位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取值-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5%-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4.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喻桂林 杨建伟 电 话:27627866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