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182号
当事人名称:新民市烁阳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艳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01813357170971
地址:新民市陶家屯镇黄花山村
我局于2025年4月26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14年1月16日,经营范围主要为生猪饲养和销售,你单位养殖场位于新民市陶家屯镇陶家屯村,目前存栏母猪150头,后备猪200头。建有猪舍10栋,建有具有防渗功能的尿液储存池一个,容积约2500立方米。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排放至厂区外东侧的沟渠,沟渠无防渗措施。现场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对你单位外排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042902)显示外排水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均超过了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经询问你单位负责人孙某,其承认粪尿储存池已满,再加上前一阵下雨,粪污溢出流到院内低洼处,故用水泵将溢出粪污排放到厂区外沟渠内。因此,你单位存在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至环境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4月27日由张珣和郑宇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6日、2025年4月27日由张珣和郑宇制作,记录你单位经营范围、饲养数量、养殖设施建设、外排养殖废水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至环境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27日由张珣和郑宇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代理人孙某,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周边环境、养殖废水外排的原因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至环境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用于核实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5、《证明》(2025年4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数量);
6、《情况说明》(2025年5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年收入及员工雇佣情况);
7、《新民市烁阳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排放养殖废水案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标普[2025]损害评估S-009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支付凭证》(2025年5月8日由辽宁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情况);
8、《猪粪还田协议》(2025年4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废弃物的去向);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5年4月2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0、《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042902)(2025年4月2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外排养殖废弃物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均超过了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限值)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8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本案采取中线法裁量,考虑到你单位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至环境,造成一定环境影响,但能够积极整改,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因此从轻从重情节相抵,本案取中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珣 、郑宇 电 话:27627866
地 址: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9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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