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114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云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89383082U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四号街14号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许可证》登记最近一次变更2022年9月。你单位主要生产产品为标准件、光圆销、制动扁孔圆销。生产工艺为外购线圈-外购变压器外壳-外购变压器铁芯-外购变压器附件-组装。
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沈阳市空气质量卫星遥感监测结果,我局执法人员对PM2.5高值区域进行现场排查并利用无人机航拍发现违法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利用喷漆枪对产品附件(金属变压器台料)进行露天喷漆,露天喷漆位置在你单位西北侧厂房外,喷漆时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你单位露天喷漆过程中使用的是油性漆,使用量约5公斤。
经调查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骆云龙,其承认员工陈某某在装配中发现产品附件(金属变压器台料)表面有划痕,为确保客户验收合格,利用喷漆枪进行了露天喷漆,实际生产工艺不含喷漆作业。故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3月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夏智国、宋东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在西北侧厂房外进行露天喷漆,喷漆时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夏智国、宋东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骆云龙,记录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办理、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如何处置等基本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骆云龙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12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骆云龙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
5.《生态环境遥感监测日报》(2025年3月4日由执法人员夏智国、宋东提供,证明在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处于PM2.5高值区域);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5年3月12日由你单位骆云龙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3月6日执法人员夏智国、宋东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情况);
8.《专用收款收据》(2025年3月12日由你单位骆云龙提供,证明你单位购买喷枪、喷漆使用数量等情况);
9.《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利润表》(2025年3月12日由你单位骆云龙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1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5月9日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经开听通〔2025〕41号)通知你单位于2025年5月28日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听证室公开举行听证会,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骆云龙参加此次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骆云龙在会上提出如下申请理由:“一是我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装配型企业,主要运营模式为加工装配式生产。在整个生产体系中,严格遵循既定的业务范畴,专注于将各类零部件进行精准装配,从原材料采购、零部件准备到最终的产品组装,均围绕装配核心业务有序开展。二是在经历相关部门对我公司变压器台料室外喷涂的检查并完成整改后,我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过往行为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为积极弥补过错,展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环保担当,我司决定启动“绿色补偿”行动,通过种树这一具有深远意义的方式,为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改善贡献一份力量。三是最近几年,经济下行,是企业最难的时候,上游供货商催货款,员工工资,种种需要钱的地方压的我们快喘不上气了,目前企业想尽办法来拓展业务,在各大招投标平台进行投标,有了违法记录后,会直接进行减分,减少了中标的概率,又少了一个活下去的机会,还得恳请领导能够理解企业想生存下去的诚意,对我们免予处罚及违法记录,相信有了你们的理解和支持,2025年我们会多了前进的动力,努力前行,多创税收”。
针对你单位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理由,我局结合现有证据进行复核,结论如下:
一、你单位行业类别为电气安装,正常生产工艺中无喷漆工艺,案涉变压器台料为客户提供,你单位组装前发现台料有磨损,因交货验收需要临时进行露天喷漆,且持续时间较短。你单位于2018年7月2日自主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当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你单位属于“7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中的仅组装类别,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你单位长期持续实施露天喷漆的违法行为,亦无法证明喷漆环节属于你单位的主要生产工艺。
二、听证会后,执法人员补充了案卷材料以及相关线索证据,证明了2024年12月18日针对市环委办通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焚烧垃圾的行为,你单位现场对焚烧垃圾进行处理。上述焚烧垃圾的违法行为与本案露天喷漆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同种类违法行为,故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
综上,听证会结论,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八)》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你单位在厂房外西北侧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露天喷漆,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安装治理设施,取值为30%;
2.违法频次和持续状态:你单位属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为5%;违法行为实施时段为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为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生态部门对其查处,取值为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违法行为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的区域为一般区域,取值为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5%。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企业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你单位属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从业人员为18人,属于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 -20%。你单位营业收入大于300万元,取值为-11%;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你单位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15%。
综上所述,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5%-11%-1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9%。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故我局应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
结合听证会后复核意见,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中第11项“初次违法;未安装治理设施或采取密闭手段排放VOC作业,但系临时维修或非企业生产工艺的;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形,故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建立健全环保相关机制,加强对员工环保意识的培养,严格按照大气相关制度执行,杜绝此类临时喷漆行为的发生;
3.积极落实整改事项,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联系人:郑天飞(06010015103)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